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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基金会助推社会治理创新
时间:2014-11-07 11:20:42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朱耀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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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耀垠: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

  在社区基金会对创新社区治理的重大意义上,我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是它可以丰富社区共治的主体。社区治理创新的本质就是多元参与实现共谋共建共享,社区基金会作为法人,是社区治理的新生力量,将推动社区治理机制的创新,在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它可以壮大社区发展的实力。社区发展基金是社区公益事业的载体,是社区发展的资金来源,是社区扶贫济困的补充。它不仅能够解决社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集结各方资源的载体和平台。

  三是它能促进社区的公益建设。居民不仅可以提供志愿服务,也可以通过捐助、捐献的方式参与基金会的管理,既可以体现社区居民对公益事业的参与,还可以集结社区的力量。

  四是它可以促进社区机制的创新。“社区基金会的钱该怎么用”这一问题能够推动建立健全居委会、党委会与业主和居民间的共同磋商,进而促进民主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对于如何推动社区基金会创新发展,我也有几点思考:

  一是要依法筹措资金。首先要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筹措发展资金,企业可以从合理的利润当中捐献,居民也可以零散奉献爱心。同筹措资金相比,我认为更重要的是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条例。例如,如果需要动用城市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收益来设立原始基金,或补充社区发展基金;或者是在农村里用集体经济收入,来设立或充实社区的发展基金,那么就一定是要经过民主程序,一定是要充分地尊重民意。否则如果本身已经动用了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收益,而又不经过民主程序,那么必然带来社区居民的不支持、不理解。还有一些如物业的开发,建筑商、开发商从合理的利润里拿出钱来设立发展基金并没问题,但在使用方面,则需要吸收本社区的居委会来参与基金的运作工作,因为社区基金会最忌讳的就是内部管理的封闭性。

  二是要善于运用社区民主协商。社区基金会的发展不但要有一套内部的民主治理结构,更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果一个社区的基金会与社区居委会缺乏联系,缺乏居民的参与和监督,或监督不足,那么这个基金会就很难让居民从中收益,从长远看,也会影响到基金会的持续发展。另外,现在的社区有各种各样的民主协商平台或居民、村民协商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在社区和村里头的公共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安徽芜湖的居委会,这里运用的是政府资金,政府给居委会几万块钱,但不规定该怎么用,全部由社区民主协商来决定今年该干什么事情,如果资金不足,居委会可以自己筹,政府不再进行二次投入。虽然是政府投入,但却有民主思维,由民主使用、民主管理。第二个是武汉市,政府每年投入给每个社区20万项目资金,由社区民主协商决定这些资金怎么用。我举这些例子,是因为社区基金与政府基金不同,它是不是符合老百姓的要求,都可以通过运用社区民主协商这个平台来使社区的基金贴近老百姓的需求,这也更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

  三是要放大基金的使用效率。虽然社区基金的规模较小,但如何使这些钱发挥更大的效用,则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社区基金在社区内再怎么发展,也只能起到补充的作用,不可能解决社区所有的问题,因此建立社区基金与政府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善款、居民个人捐助和社区资源的有效整合及综合运用机制,就能够使社区的基金发挥更大的效用,也能为社区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更大的动力。例如在南京,很多社区的社会组织在接受政府投入购买服务,一旦政府购买服务不足,社区基金也可以进行资助,通过这样几个步骤,资金的力量能够被整合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是要创新探索多样的运作模式。在地域范围上既可以是社区内,也可以探索全市范围的基金会;在形式上,可以设立独立法人的社区基金会,也可以在独立的基金会中设立社区的专项服务,或在规模较大的基金会中设立各社区分支机构等等,都值得进行积极探索。

  五是要完善相关的管理政策。社区基金会是否能够完全被定位为一个社区社会组织,我认为还有待商榷,因为确有一部分可以被这样定位,如在同一个社区募集的资源并就在这个社区使用。但有很多资源并非来自于同一个社区,而是全社会筹集的,那么则很难定位。据我了解,纽约的社区基金会并不设在每一个社区,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可以在全市层面上募集和使用资金的社区基金会,因此社区基金会从法律地位上是定位为社区社会组织,还是一个其他独立的社会组织,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发起人、原始资金的规模、办公场所、物业专职人员等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但显然社区基金会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这样,因为社区基金会本来规模就很小,如果要求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专门办公场地,就是在增加社区基金会的运营成本。究竟该不该针对社区基金会制定专门的政策措施,深圳的社区基金会试点工作可以作为探索对象来进行积极的跟踪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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