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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乡规划引入公众参与 编制实施全程听取\"民意\"
时间:2010-07-27 11:09:36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华宾 

从编制、实施到修改,上海城乡规划将实行全过程公示;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至少公示十天。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记者注意到,上海城乡规划今后将引入公众参与制度。

规划编制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草案将全市规划设置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和详细规划四个层次。草案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城乡规划草案。

草案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在有关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

草案还规定,城乡规划批准后,应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城乡规划批准二十天内,还应在有关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告城乡规划的名称、规划区域范围、规划公布地点等。

工程设计方案”公之于众”

根据草案的要求,城乡规划的实施阶段,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也要听取公众意见。

草案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天。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要包括建筑用地性质、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期限和途径等内容。

规划变更引入公众参与制

对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草案也引入了公众参与制度。草案规定,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内容,如果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草案还规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至少五年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建筑使用”变性”需举行听证

草案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做了规范,明确建筑物的使用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禁止擅自实施“居改非”、“非改居”等随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

确需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允许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后,召开听证会听取利益关系人意见,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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