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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审议民生法规 阶梯水价将全省推广
时间:2010-07-27 11:14:26  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作者:王晓映 

新华报业网讯  7月26日,《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拟通过立法手段,推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行城乡区域供水一体化,最终实现城乡居民饮用水“同源、同网、同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介绍说,目前,我省苏锡常地区除溧阳、金坛外,已基本实现城乡区域供水全覆盖;宁镇扬泰地区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67%,拟在2012年前后基本实现全覆盖;苏北地区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达37%,规划到2020年达90%以上。推进城乡供水发展的难点在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难度大,一些乡镇和农村小水厂设施不齐全或者设备陈旧,供水存在隐患等。

由于水源地受到污染而引起的城乡饮用水安全危机事件接连发生,草案规定,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水源。

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设施,将城乡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提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但目前我省二次供水设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主要是,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后,原来由房产部门管理的房屋转由市场化管理,大量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处于真空状态。房产开发企业负责下的小区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目前由物业承担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各个环节难以达到专业水准,水质的浊度、余氯、卫生学指标都有不同程度降低。现在,二次供水的水质投诉已达到自来水投诉的60%以上。此外,二次供水设施一般在屋顶或者地下室,基本没有监控和门禁等防范措施,安全性较差。针对这些问题,草案规定,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可以就相关费用和建设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已经运行的二次供水老设施,如需改造的,也由当地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计划,报请政府批准实施。

为提倡节约用水,草案规定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要求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记者注意到,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的法规草案审查意见直指四大焦点问题,预计会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得到热议。

审查意见认为,草案还应进一步明确“城乡供水”概念。因为长期以来,城乡供水二元分割,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悬殊,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立法的重点要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因此,建议总则中要强化城乡供水“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

环资城建委还提出,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要理顺关系。目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在城乡供水工作中职能有交叉和重叠,建议立法中予以理顺和明确。

要明确供水企业准入制度,增加对乡村小水厂整治规定。目前我省还有5000多座乡村小水厂,相当部分规模小、设备简陋、水源水质差,二次污染严重。环资城建委建议条例草案要有明确的关停并转整治措施。

环资城建委还建议增加各级政府公共财政对供水深度处理设施、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投入。同时加强水质监管,对水质检测的频次、项目以及如何向社会公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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