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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非法捕鸟,森林公安担主责
时间:2013-05-20 20:16:44  来源:新京报  作者:毛立新 

     对于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适格的执法主体,应是林业部门,具体由森林公安部门来承担。

    天坛公园本是禁猎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而在天坛深处,却有人设10米长网捕鸟。违法捕鸟人几乎每天出现在公园,至少五年。这些从天坛捕来的鸟类,被拿到朝阳十里河花鸟市场外的“自发贸易区”叫卖。记者向北京森林公安部门举报,要求派人现场调查,而等到警方答应出动时,鸟贩们已经散去。(5月19日《新京报》)

    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公园、风景游览区均属禁猎地区,禁止一切形式的捕猎行为。天坛公园是北京野生鸟类的重要栖息地,其中不乏国家级、市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因此,在天坛公园猎捕鸟类,显然是违法行为,应由森林公安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并给予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法捕鸟这件事情上,林业公安负有重要责任。虽然在体制上隶属林业和公安系统双重领导,但其性质仍为警察机关,理应保持全天候备勤状态,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处。

    同时,天坛公园的非法猎捕问题及花鸟市场的非法买卖问题,业已存在多年,森林公安部门不可能不了解,但始终未见切实有效的行动,令人遗憾。记者报警后所遭遇的不出警、出警慢等问题,表明森林公安部门确需警醒和改进。

    而且,相关法规还禁止出售、收购国家级、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说,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对非法猎捕、买卖行为进行制裁也有法可依。问题在于,如何将法律落到实处,该由哪些执法部门履行执法任务?对于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适格的执法主体,应是林业部门,具体由森林公安来承担。处置的手段,包括没收猎捕工具、罚款等。天坛公园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执法处罚权,但作为管理方,制止并举报一切非法猎捕行为,乃其权利,也是义务。

    对于在市场上非法买卖国家级、市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的实施办法,工商部门、林业部门均有执法处罚权。因此,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森林公安,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均应立即查处,不得推诿。当然,如果工商部门能与森林公安联合执法,效果会更好。

    另外,从长远考虑,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将天坛公园区域,从禁猎区升格为自然保护小区,系统地解决鸟类的生态环境和保护问题,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鸟类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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