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5月31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5-13 21:41:13  来源:林业局网站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3年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林科发〔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林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3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结合我国林业生产实际,2013年我局将重点对板栗、核桃、枣、竹笋等产品和竹笋产地土壤等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对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集成材等开展行业监测抽查,并制定了具体的监测抽查方案(详见附件1、2)。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林产品生产环节监管,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增强林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林业部门履行职责、保障消费安全的紧迫任务。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意见》(国质检监联〔2013〕215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林木制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人造板等林木制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行业性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组织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和专家学者共同开展质量分析和研究,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本地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配合开展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要督促各受检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切实履行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和监测工作。
  三、各承检机构要客观公正,确保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抽样检测工作和人员行为,认真做好抽样检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要主动与被监测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抽检所需费用从我局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承检机构要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及时将有关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监测工作总结等报送我局科技司。林木制品行业监测抽查上报时间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食用林产品监测抽查上报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开展本区域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科技司联系。联系电话:010-84238708,传真:010-64213084。
  附件:1.2013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2013年林木制品行业监测抽查方案


                            国家林业局
                            2013年5月8日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