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上海拟设定“群租”标准:每个房间最多租住2人
时间:2014-03-01 13:15:40  来源:东方早报 

    昨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公告称,目前,市政府正在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即日起至3月8日,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群租”的认定标准,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不符消防条件禁止出租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2011年10月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群租”问题市民反映仍较为强烈。由此,为提升“群租”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海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重点调整和完善。

    在出租房屋条件方面,由于实践中“群租”危害表现在治安问题突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等严重影响了居民合法权益,因此,此次修改稿针对性地增加“不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安全条件的房屋”为不得出租的房屋的情形之一。

    在“群租”认定标准方面,原《办法》主要是指违反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最小出租单位规定的情形,但实践中房间内居住使用人超过正常居住人数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引发了诸多矛盾。为此,此次修改稿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增加了居住人数限制要求,即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需与派出所签保证书

    修改稿在安全责任方面,也完善了两方面规定。第一,进一步完善了集中出租管理要求,明确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必须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第二,明确要求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修改稿进一步加大了对违反“群租”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租赁当事人违反“群租”规定的行为,将罚款幅度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群租”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罚款幅度由“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就《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各单位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