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5月04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北京拟规定购买新房者可自办房产证
时间:2014-01-29 12:44:5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耿诺 

  业主可以自行办理新房房产证,不至于因为开发商拖延办理房产证而发生纠纷;房改房如果丢了产权证,也不用为找原单位而“跑断腿儿”;丢了一张当初缴纳“公维”的单据,过户时也不再需要火急火燎地跑到隔壁窗口去补……昨日,市住建委发布《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位法律专业出身的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这份2009年发布执行了将近5年的文件中,有些条款已经跟不上形势需要,因此的确有必要做出修改。

  不过,市住建委负责人提醒,由于各区县的房屋登记业务一天都不能停,因此在正式文件出台并生效之前,所有房屋登记项目仍旧按照2009年发布的版本施行。当文件正式发布之后,各业务大厅都将进行相应公告。

  开发商办房产证易拖沓

  “以后买了新商品房的购房人能自己办理房产证了。”业务负责人说,原来的老规矩是开发商先统一到建委或者房管局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但如果小区的业主多,开发商“无一例外”地都是分批申请办理,时间也就会拖得更长。

  原来的程序还有一个问题—房地产买卖双方必须同时申请。开发商一旦“闹别扭”,不配合业主,业主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房子的产权证。“这就导致有些小区开发商在交付房子之后蒸发,业主虽然拿着购房合同和发票,仍没办法办理产权证。”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本市已经“特事特办”了多个类似的小区房产证。

  而根据新规,只要开发商办初始登记时就同时办转移登记备案手续,所有该开发商交的材料,都一次性提交给政府部门。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只要拿着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就可以随时到交易大厅办理产权证。如果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业主还得提交一个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房产证代办费,经常是业主在收房时需要缴纳费用单据上的最后一项费用。而和这项费用绑定的,还有本来应该由业主直接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契税、个人所得税,缴纳给专有账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商的算盘打得啪啪响。每个业主将房屋税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代办费一交,开发商还能从每户收到10万元左右的流动资金。”一位业内人士说,交完以上各种税费到办下房产证,一般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这意味着这笔钱至少会在开发商账户上沉淀半年,就算是一个只有300户的小型社区,也能白赚3000万元现金的6个月存款利息。

  赠与房产过户时不再公证

  赠与房产过户时要有公证手续,这一条规定已经持续了13年。相关负责人说,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房产继承和赠与都必须先办理公证,再办理房产登记。但正是因为办理公证时需要按照房产价值支付一定比例的公证费,随着房价上涨这笔费用愈发不菲,因此近些年总有声音认为这份文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应执行。

  “我们考虑的是,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相关负责人说。

  但如果房屋业主即赠与方不能到场,还得委托他人办理,这笔公证费就不能再省,以防有人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受赠属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二手房过户不要“公维”收据

  在这份修订稿正式施行之前,除了当年就没交过“公维”的老公房之外,如果买卖二手房,房主还得惦记着拿上一张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这次修订中我们发现其实这条也没用,就直接省去了。”业务负责人说,自从《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要求业主无论买的期房还是现房,都得交专项维修资金,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公维”。在入住之前,业主就要将这笔钱存到专有账户上。而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全要提交“公维”交讫证明。

  这也就意味着,当房产又可以上市时,业主应该已经足额缴纳过“公维”。对于这种系统中已经有了充分信息的书面证据,修改稿明着说了句“不要了”。

  丢房改房产权证不用找原单位

  当年作为福利分发给单位职工的房改房,如果房主弄丢了产权证,那可是个大麻烦事儿—原来的登记规范里头规定,“房改房产权证遗失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但有些“原单位”早在一次次的兼并改制中没了踪影,或者干脆破产倒闭,房主想补张房产证,真是比重新买一套房子还难。

  “这一条规定合理不合情。但由于原来的房改房产权证都是单位代办的,有些单位为了避免职工擅自交易,就曾经做过这样的规定。”负责人说,本市2000年初制定的房改房上市出售办法曾经规定过,与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5年的除外)的,上市时应按约定执行。

  但这条约定,早在2003年就该被废止。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就已经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

  相关负责人说,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遗失补证跟房屋上市交易也不是一回事儿,再加上职工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因为没必要,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