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广场舞扰民,别让居民用法外手段获得法定权利
时间:2013-10-31 21:35:29  来源:北青报  作者:舒锐 

  武汉嘉园小区对于广场舞的争端悬而未决,跳舞的大妈坦言与2号楼业主们的矛盾已经持续了一个多月。由于嫌她们噪音扰民,双方发生过口角,直到用大粪作“武器”。

  如今在各大城市中最流行的活动莫过于广场舞,很多人通过参与锻炼找到了运动的快乐,也结交了朋友。可是,广场舞噪音大问题也给周边居民带来烦恼,已经极大地影响邻里关系,甚至多次导致恶性冲突。

  其实,在法律上,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权利,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有着界限。如果严格用法律条文去审视当下各地风靡的广场舞,很多居民已经构成了违法。

  早在1997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可见,在居民区大声放音乐大跳广场舞已经构成了违法。同时,该法还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扰民的广场舞,不仅有法律后果,更有执法主体。

  然而,上述法律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更何况在广场舞这种“法不责众”的境地。执法部门难以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收到群众举报,也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这更加让某些舞者认为“连警察都管不了,其他居民就别再多管闲事了”。

  当法律和执法部门无法保护居民免受噪扰的权利,居民就可能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以暴易暴”。向跳舞人群泼粪,这不仅侵犯到他们人格尊严,更可能被定性为治安处罚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这还可能引发更为极端的暴力冲突事件。因此,不得不说,广场舞已经成为了城市隐患,需要引起城市管理者足够注意。

  平衡居民健身权和免受干扰权,首先需要给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活动场所,远离住宅区。另一方面,也应该在时间、设备等细节上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对于违反限制,挑战其他居民生活底线的行为,更应该严格执法。让居民无须违法就能获得健身权,让居民无须用法外手段就能获取法定权利,这才是各地政府管理职能应有之义。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