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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童频遭性侵引关注:事后赔钱解决有市场
时间:2012-05-23 09:30:16  来源:法制网  作者:丁国锋 法制网通讯员 王威 李敏 

  九岁的小莉(化名)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小莉出生后就由其外婆抚养,三岁以后又跟爷爷奶奶生活。2011年5月29日中午,小莉在村中玩耍,后回到家中上床看电视。小莉没有想到,这时候有一双罪恶的眼睛却盯上了她。本村青年张某酒后路遇独行的小莉,便心生邪念,尾随小莉进屋对其施暴。

  小莉的奶奶64岁,是位盲人,当时也在家中。奶奶听出隔壁孙女房间的异常,赶紧摸索着来到邻居家,找到正在打牌的老伴。老两口赶回家中,将正欲逃走张某逮了个正着。2011年9月,张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是发生在江苏省睢宁县的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女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案件。据该县检察院调查发现,随着农村外出人员的增多,留守女童遭性侵案件也呈多发趋势。2011年至2012年5月,该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公诉的针对未成年女性实施的性犯罪案件21件,其中被害人为农村留守女童的就有7件,占33.3%。

  农村留守女童遭性侵犯案件不仅给留守女童身心造成严重的创伤,也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值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办案检察官对该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受害女童极易缺乏后续关爱而堕入歧途

  从统计情况来看,遭受性侵犯的留守女童年龄最大的11岁,最小的仅4岁。这些女童懵懂无知,性防卫能力差,脱离监护人监护时很容易成为性侵犯的对象。犯罪嫌疑人与遭性侵女童多为近邻或街坊、甚至还存在着亲属、师生等特殊关系,对女童家庭生活情况比较了解,为熟人实施性侵犯创造了条件。

  有些留守女童还要到野外从事割草、放牛羊等劳动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所觊觎的目标。而在这种场合下,留守女童往往孤独无援、恐怖绝望,幼小的身体和心灵则造成巨大的创伤。

  有些犯罪嫌疑人还会利用留守女童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差、贪吃好玩等特点,常以给零食、零钱或做游戏为诱惑,借机进行性侵犯。

  农村留守女童长期缺乏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性侵犯的伤害更是雪上加霜,给女童的身心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作。许多遭性侵女童会出现自卑、恐慌、自闭等心理症状,留下终生的心理阴影。

  而受害人家庭与犯罪分子的同村、邻里、亲属关系,案发后往往会造成关系的持续紧张,而年幼的被害人则还会受到各种歧视,部分孩子不得不过早辍学或外出打工,长期在歧视、压抑的环境中成长,由于没有任何干预措施,精神问题得不到及时修复,往往堕入歧途。

  “隔代监护”力不从心

  留守女童的父母双双外出务工或经商,多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充当监护人。承担“隔代监护”之责的老人又因年迈体弱、反应迟钝等原因,难以胜任对留守女童的监护之责,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此外,负责照料留守女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无法对女童进行生理发育、性安全防范等方面启蒙教育,而小学教材中也没有涉及性教育方面的内容。留守女童(特别是3至10岁的幼女)性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几乎是空白,遇到性侵犯时不知反抗或茫然无措。

  而部分村民包括留守女童监护人法制观念淡薄甚至缺失,也是该类案件颇发的原因。一方面,犯罪分子道德沦丧、心存侥幸,不惜以身试法;另一方面,部分遭性侵留守女童的家长受到封建思想和残余陋习的束缚,往往因顾及孩子名声不愿报案或不及时报案,致使犯罪分子愈加胆大妄为,也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2009年3月8日,睢宁县古邳镇某村村民曹某某趁无人之机将本村年仅11岁、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留守女童小容(化名)强奸。事后小容将此事告诉了祖父,其祖父却没有及时报警。等在外打工的小容父母赶回家决定报案时,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早已潜逃,直至2011年8月才被抓获。

  记者还了解到,家庭因素之外,还与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弱化存在较为直接的关系。“大部分人还认为这种行为后果不严重,和犯罪也沾不上边,赔钱解决很有市场。”一位基层干部说。

  坚持教育、监管、打击“三管齐下”

  据了解,睢宁县检察院对“农村留守女童遭性侵犯案件多发”的调研报告引起了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重视,为此睢宁县政法委拟于今年“六一”前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女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其中包括加强教育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监护力度共筑安全网络、加强惩处力度形成打击合力等三方面内容。

  其中,除了进一步明确对此类犯罪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社会不良分子威慑、警戒,预防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之外,还明确要求注意对受害女童及家庭隐私保护,防止形成二次伤害。

  还将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女童的性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小学阶段将列入适度的性安全知识教育、以及对女童在面对性侵害时的自救、逃生等安全防范教育等具体举措。同时还将在乡镇及村(社区)建立农村留守女童家庭监护责任监督制度,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妥善安排好留守女童学习与生活,切实提高监护人对留守女童监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此外,学校和社区(村)委、妇联等基层组织还将留守女童的性安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采取将留守女童情况登记造册、对留守女童的监护人进行定期走访等举措,实现“亲情有护、学业有教、安全有保”的成效。

  法制网徐州5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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