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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签订劳动合同,须警惕\"陷阱\"
时间:2012-04-25 11:17:39  来源:人民日报 
    五一劳动节临近,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及劳动保护相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不法行为给予重视,避免相关损害发生。

  陷阱一:

  签署空白合同

  案例:刘某就劳动报酬问题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交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记载了每月2500元的工资标准,二年六个月的固定期限,而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坚称,该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事后在仅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内容。虽然法官最终采信了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证据,但是其中的违法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法官提示: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合同后附的续订书部分是最容易被倒签、补填的内容。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空白合同签字、签字后隐匿劳动者应当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侵害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重视格式化劳动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空白填写内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同时,自己应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

  侵犯女职工法定权利

  案例: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合同约定:付某承诺,入职1年内不结婚、怀孕,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某承担。付某于合同期限内怀孕并生育一女。付某以挂号信形式向公司请假,甲公司不允许,并以付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付某支付怀孕、生育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五种行为严重侵害“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一是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二是以保护“三期”女职工为由,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变相给女职工降职降薪。三是降低缴纳保费基数。四是将流动人口排除在享受生育保险范围之外。五是以女职工请病假冲抵年休假。上述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法官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同时,女职工也要及时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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