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问题是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
时间:2011-12-29 10:17:47
来源:光明日报
年底岁初,是各级政府工作会议的“高发期”。经过精简,在中央政府层面,除去一些部委举行的行业性全国会议外,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只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农村工作,带有全局性质,自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昨天的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讲话中,明确地表述了中央政府在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上的政策基点。温家宝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句话虽短,但意蕴深远。其中所谓“不能再靠”,正说明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以至现代化“曾经靠”和“还在靠”的历史与现实。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也正是以前述“靠”的代价所换来的结果。所以,这就当然“有必要、也有条件”让农民分享和共享“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结果,也完全应该以“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正当方式来更加公平、甚至合理“倾斜”来补偿农民“曾经”和“正在”的付出。
一直以来,有一个说法,那就是“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但是,一段时间以来,这一说法却越来越受到中国经济增长现实的挑战。光鲜亮丽的城市,把昔日“赶英超美”的宏伟愿景变成了城市面貌上的现实。而农村,就是在这样的现代化进程中,越发地无足轻重起来,成了那些城市建设者的托老归根之地。
当然,可以肯定的说,一个国家农村问题的权重,与国家的现代化程度大体上呈反向关联。这就是说,农村问题的权重越大,国家现代化的程度就越低。然而,在中国,农村问题“失重”的边缘化,却并非是整个国家现代化的正常结果。在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从劳动力到土地,越来越成为可以呼来唤去、予取予夺的资本附庸。
这其实并非资本的过错。在现有农村土地制度下,“集体所有”只有其名,而保证“集体”权利的程序和制度却尚付阙如。或许,“集体所有”根本就是无以在制度上落实、在实际中操作的“充饥之饼”?于是,在有名无实的“集体所有”之下,农村土地实际上成了某些农村官员所有的土地。在政绩和私利的驱动下,一些农村基层官员随意处置土地,在农村引发了大量因土地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事件,由此而引起的震动海内外“维稳”举动此起彼伏。刚刚平息的广东乌坎事件,就是因土地处置不当而起。
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温家宝表示:“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这说明,中央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也充分认识到了从制度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温家宝总理的回答就是,“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在土地制度改革方案没有推出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来自中央政府的信息明白无误,关键在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