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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税”能否缓征
时间:2011-08-25 09:50:28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李龙 
 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契税。南京市地税部门证实,已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同时回应称,“房产加名税”属于全国现行政策,并非从南京首征。

  回应虽然很及时,但依然未能释疑:为何之前没有开征,可现在却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其实,严格说来,收3%的契税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夫妻在婚前买的房产,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并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算作个人财产。婚后一方若想加名,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相当于一方将房屋的若干产权赠与了另一方,变更了房屋的权属,属于财产的转移。因而征收契税也是说得过去的。

  在法律的眼中,夫妻的赠与房屋产权与陌生人之间的赠与并无本质不同,因而收起税来也是理所当然。至于以前类似情况为何没有征税,那只能说以前加名的那些人很幸运,或者说要怪也只能怪《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加名的人多了起来。虽然说加名人多和征税并无直接联系,但至少增加了一部分财政收入。

  当然,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房产加名征税本是一条善意的政策,其目的就是要打消那些加名者的积极性,以一笔不小的税费“委婉地劝阻”不要加名,从而“力促家庭和谐”。只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已经将婚姻关系“物化”了,单凭3%的契税就能阻挡住非理性的加名潮吗?没有人会相信。

  更多的人恐怕会担心,既然南京等城市已就房产加名征税了,接下来全国其他地方会否跟进?而倘若纷纷效仿,本身就税费过重的房产必然会再增加拥有者的负担,这似乎并不是个好兆头。

  但如此仓促征税也留下漏洞,倘若婚前房产本就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方没有加名,可现在想起要加名,却突然要缴纳3%的契税,这是否有失公平。虽然这种几率很小,但也不能排除。

  而更深层次则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刚一出台,一些地方就闻风而动的“征税何太急”的做法,让人很是担忧。既没有一个缓冲期,也没有征求民意,还缺乏一个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而仅凭“领导一个电话”就开始征税,看起来很不符合程序,如此轻率和随意也很值得商榷。毕竟税收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不能视同儿戏。

  其实,类似闻风征税的做法已有不少,不久前税务部门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拟将售车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和加价费纳入“价外费用”统一征税,征税比例为10%。消费者刚想加价提车,税收就紧跟而上,如此征税效率让人印象深刻。

  一些地方一有机会便闻风增费增税,却在减负减税上积极性不高,与“跟涨不跟跌”的油价倒有些异曲同工之处。政府已经明确表示,今年将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民生压力。既如此,对“房产加名”的征税何不再慎重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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