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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需要疏堵结合
时间:2017-07-07 09:44:5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杨国英 

    7月4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指出,银行业的表外业务继续增长,其风险隐患值得关注。《报告》还指出,截至2016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余额为253.52万亿元,其表外资产规模相当于银行业表内总资产规模109.16%,比上年末提高12.04个百分点。

    首先需要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本质上不是数量规模过大的问题,而是结构上脆弱的问题。换句话说,承认当前表外业务的风险,不等于否定表外业务本身。事实上,美国的商业银行之所以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就是因为其表外业务发达。在西方国家,表外业务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收入、利润来源,表外资产规模超过表内的情况也不鲜见。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并不体现在规模上。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出路,大方向应是充分肯定、主动监管。西方国家的表外业务也并非尽善尽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有它的“功劳”。然而我们看到,危机之后西方国家并没有直接干预商业银行拓展表外业务,而是在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和政策规范尝试上进行创新。相比之下,我们“一行三会”分散监管的体制就有些滞后。

    对比欧美商业银行相对来说较为成熟的表外业务,总的来说,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面临三个突出问题,这三个问题由表及里,化解的难度依次递增。相应的,监管层应该确立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监管目标,最终削平压在商业银行发展道路上的“三座大山”,使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火药桶”。

    首先,堵住监管漏洞,遏制监管套利行为,这是表外业务监管最为现实和迫切的问题。用于监管套利的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的关系是前者服务或替代后者,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去年年末,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部分表外业务也按照和表内业务相同的规则来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金,实际上是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监管一视同仁,遏制商业银行进行套利的动力。未来,在监管体制上,“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也应更加统一,才能更加彻底地贯彻监管制度。

    其次,中期来看,监管需要解决的是表外资产规模增长很快与混业经营能力缺失的背离问题。国内真正能够较好实现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目前还比较少,混业经营有形式而无实质的问题在整个银行业比较突出。比如,目前商业银行的银信、银保、银证业务,更多停留在提供通道、代销代售的层次上,在资源共享、产品设计、市场深度挖掘上缺乏成熟的合作。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对此,有央行专家表示,中国金融改革的突破口主要在改革现行分业监管的体制,以适应日趋混业经营的格局。

    最后,银行业面临不可逆转的转型大趋势,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是主导这一趋势的两大因素,长期来看,商业银行被动经营表外业务的观念、对表外业务的错误定位必须彻底转变。就监管层面而言,最近几年,银行业出现了很多金融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优秀的新型产品、服务积极界定接纳、主动监管,以及加强消费者保护,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有利于扩展传统银行日渐逼仄的发展空间。

    总的来说,应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需要疏堵结合。监管者要削平影响表外业务健康发展的“三座大山”,必须在关闭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套利之门的同时,打开一扇转型之窗。应该看到,尽管质疑传统银行业前途的声音不绝于耳,但传统商业银行在渠道、品牌上的优势也不应低估,当前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之所以整体上有量无质,主要还是缺乏差异化经营的能力,对此,监管者特别应该注意完善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配套监管政策,以释放金融科技发展对于银行业效率提升的潜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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