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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坑治污”给新《环保法》出了道难题
时间:2017-04-21 09:12:17  来源:新京报 

    近日,经由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曝出的华北平原上的污水渗坑问题,让人揪心。随着国家环保部的介入调查,以及当地政府做出回应,人们发现,治理渗坑比想象当中复杂得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污水渗坑积弊已久,涉及“无主坑”、环保责任主体“倒闭”、污染责任个体无力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等问题。我们已经有了“史上最强”、“长了牙齿”的《环境保护法》,但解决“存量问题”时,却似乎依然面临着“拳打棉花被”的尴尬。

    首先,长期存在的污水渗坑,特别是“无主坑”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这次河北的两个最大渗坑,是原砖厂和原化肥厂留下来的,之后被两个农民偷倒废硫酸,形成目前恐怖的污染局面。两家企业应该早已经“倒闭”,甚至厂房可能都已经被拆除,但却留下了两个巨大的环境“窟窿”。按国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砖厂取土烧砖,应该要回填土地,恢复土地原功能,原砖厂显然没有做到。这就导致了“无主坑”问题。

    在法律主体已经“消失”的情况下,怎么去回溯环保责任?国外的立法经验是,公司解散之后,其他有关公司还要继续承担环保责任。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规定,污染的设备所有人、污染物的供应商、运输商、出借人等等,都要对污染承担连带责任,“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方面值得中国立法借鉴。

    其二,加快设立“环境生态修复赔偿”制度,让污染者在被行政处罚之后,还要承担起环境的修复责任。

    当初两个偷倒酸液的农民,只被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当地政府却要列出3848万元的预算来治污。如今,两个农民早已刑满出狱,但是20万平方米的两个污水渗坑还在威胁环境安全。

    环保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对于动辄天价的环境生态修复费用来说,只是九牛一毛。《环境保护法》本身还是没有全面覆盖到污染之后的生态修复这笔真实损失。所以,2015年中央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在行政、刑事责任之外,污染者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又认打又认罚”。目前,浙江绍兴市已经在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值得关注。

    第三,目前法律对于污染的治理责任、治理期限不明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怠于治理“存量污染”,把问题一拖再拖,成了“历史问题”。

    现行《环境保护法》强化的是政府的监管、执法责任,治污责任则相对比较弱化,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治理期限,鲜有地方政府因为怠于治污被问责的。像此次曝光的渗坑的那些存量的问题,一拖就是4年,其中还牵涉到治污公司和政府部门的合同纠纷,更容易搞成扯皮事件。甚至有的地方因为领导换届,还可能出现“新官不治旧污”的问题。国家环保部明确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要“按日计罚”,但是对于地方治污却没有“按日计罚”的时间压力。如果这次不是环保组织把触目惊心的污水渗坑曝光出来,问题可能还要拖下去。

    污染“存量”问题,绕不开,躲不过,新《环保法》怎么去解决?这次渗坑事件无疑出了一道难题。真正“有牙齿”的环保制度,还需做到对症下药,明确“倒闭企业的环保遗留责任”、“生态修复赔偿”,以及推出地方政府的治污时间表。弄出了污染,100年也得有人出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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