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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举办学习贯彻《环境保护法》专题报告会
时间:2014-05-08 19:29:02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周生贤7日主持召开学习贯彻《环境保护法》专题报告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专题辅导报告。周生贤强调,要乘势而作、主动而为,精心做好《环境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为新法实施奠定基础。

    在听取了信春鹰的专题报告后,周生贤说,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全国人大机关,特别是法律委、法工委的领导深入研究环境问题,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体现了注重立法质量、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严谨态度。信春鹰的报告,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背景谈起,围绕新法的地位、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构建政府、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及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作用等内容做了详细介绍和阐述,这对于大家准确深入地理解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周生贤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通篇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打好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加快环境质量改善、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对现实的针对性。新《环境保护法》针对环保领域存在的行政执法不到位、政府责任不落实、企业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规定了许多措施,体现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各界对碧水蓝天的期盼,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坚定意志和坚定决心。二是对未来的前瞻性。新《环境保护法》立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从破解我国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出发,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指导原则,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展示了很强的前瞻性和长远指导性。三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新《环境保护法》既规定了公民个人、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等各方主体的基本职责、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制约和处罚措施,推进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创新理念方面,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和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完善制度方面,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注重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政策,明确提出了财政、税收、价格、生态补偿、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污染企业退出激励机制,以及作为绿色信贷基础的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在多元共治方面,不仅强化了政府的环境责任,还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规定了财政、教育、农业、公安、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环保职责。在强化执法方面,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

    周生贤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我们要深入做好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发表文章、编写书籍及宣传图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环境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二要组织开展对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相关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企业单位环保守法自觉性。三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新《环境保护法》的龙头作用,全面落实其理念和精神。全面清理相关法规,组织制定相关执法解释、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定。四要做好新法实施的基础工作。研究制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措施的执法规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完善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行政追责的有关工作,明确环保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和形式,确保环保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周建、翟青,纪检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出席了专题报告会。

    机关各部门、各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专题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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