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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养老”更需顶层设计
时间:2015-12-10 10:30:51  来源:南方网  作者:木须虫 

    《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提出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12月9日《羊城晚报》)

  2014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率达15.5%,并将呈现逐年加剧趋势。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必然需要采取多种途径,调动家庭和社会的积极性,把更多的资源投向养老,为养老提供充分的保障和优质的服务,其中通过减税,间接向养老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方式,“减税养老”蕴含着社会广泛的期待。

  如深圳市在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拟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住房养老模式的老人有条件地免征房产税,对以养老为目的的老人转让住房有条件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这些减税措施,都旨在减轻家庭税负,提高家庭保证有更多的钱用来养老,其善意不用质疑。

  不过,社会养老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减税提高家庭和老人的养老支付能力只是一个方面,对于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业,如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行业,通过减税来降低投入成本、运营成本,同样是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比如,民营养老机构土地、建设、运营的相关税收,不能等同于酒店等一般服务业的税收,其服务也不可能完全实行商业化,应当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才可能使得提供的养老有质量、一般的老人消费得起。从这个角度来讲,深圳提出的这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针对老人和家庭的减税,在操作性与公平性上也有欠缺,比如“住房养老模式”、“以养老为目的的老人转让住房”、“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等条件的表述相当模糊,如果政策落地,这些情况如何界定、谁来界定,事实上很困难。并且,养老是普适的需求,不宜以条件化来实施区别减税,比如老人与子女在不在一起,其子女都有养老义务,都要负担必要的成本,减负是目的,减税是手段。

  第三,减税的思路也与关联的改革相冲突。个税改革,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报道披露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或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包括赡养人口在内的家庭负担,将计入个税抵扣因素考虑。此外房产税改革也在进行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与上位的改革无法衔接,很有可能会使得善意胎死腹中。

  当然,税收政策是十分严肃的事项,税收的减免、优惠,是中央的立法事项,地方不具立法权,这也是地方“减税养老”无法作为的地方,即便是深圳特区也不例外,显得格外谨慎。“减税养老”更需顶层设计,一方面将减轻家庭养老负担,纳入旨在推进减轻公民税负,藏富于民的税收改革之中;另一方面,围绕支持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富于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此外,在立法层面赋予地方对“减税养老”相关税种税率优惠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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