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环保法实施近一年 “公众参与”基本原则仍待完善落地
时间:2015-12-01 14:05: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宇 

    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趋一年。

  这一年,“公众参与”作为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推进,同时,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的积极推动下扩充迅速。

  “截止到今年9月,全国有24个省市,设立了包括巡回法庭在内的环境庭,数目达到456个”,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在11月29日结束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5年年会上介绍说。

  但并非所有人都将环保法庭的迅速扩张视为完全正向的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明远就表示:“环境法法庭进步快,专门机构和审判机构进步大,但是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原生态好的地方,遍地开花。有人担忧,房地产会出现鬼城,中国会不会出现环境资源领域的”鬼庭“?”

  韩德强也认为,现在环保庭的扩张意识太强,许多民事侵权案件也被强行划归到环境案件,但在他看来,真正的环境案件应该是《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生态案件”,是其他法庭无法审理的案件。

  在备受各界关注的新环保法首次以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参与”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劲认为,这是新环保法最大的一个亮点。

  2014年通过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其二是规范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参与监督权的6条规定。

  但汪劲认为,我国的公众参与仍面临四个问题。首先,公众的环境权益不应因为立法和政策的缘故,在实践中受到过多的限制,被动地依靠政府和企业。按照现在的立法,“只有政府履行了它的职责,企业履行它的义务,公众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但现在看起来,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组织,他们的环保意识,职责的履行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公众的权益还在受侵害”,他说。

  其次,“公众参与”也不应只与环保部相关。“因为每一个项目在建设之前都有大量的主管部门”,汪劲说,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等在规划、建设方面的重要审批涉及的评价信息应当如何公开和参与,存在法律空白。

  第三,公众参与的方式过于单一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环评这种比较重要的场合也有大量环评机构弄虚作假,除了机构本身的弄虚作假,也有信息源头上的弄虚作假。”在汪劲看来,公众的参与会被“代表”的方式限制,导致“真正有利益需求的人被排除在外”。最后,公众的参与依赖政府和企业的义务。

  实际上,公众参与制度应当如何完善,国际上并非没有范本。

  1998年6月25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奥胡斯公约》,就被公认为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这份于2001年10月31日生效的公约首次定义了“环境信息”、“公共当局”等基本概念,规定了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例外以及司法救济机制,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及实施路径,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机制。

  “目前,中国政府正就参加《奥胡斯公约》做准备,主要工作是分析并论证参加《奥胡斯公约》后的利与弊”,汪劲在《新〈环境保护法〉与公众参与条款规定的意义》一文中透露。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