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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仍应厘清执法权的边界
时间:2015-09-14 11:09:07  来源:南方网  作者:卞广春 

    继2014年10月在全国率先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一队一办”改革之后,今年9月1日,作为成都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四川省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集中行使全市25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公安除外),实现“大综合、全覆盖,一支队伍管全部”。这有望解决部门行政执法权责交叉、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问题。(9月11日《成都商报》)

  在人们的想象中,集中行使25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可用“权力无边”来概括。由于是执法,需要有法律依据作靠山,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何使个案的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处罚标准等,依据某一法规,更接近某一个或某几个行政执法者的行政行为,厘清执法的边界,就显得极为重要。否则,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处罚标准等模糊或似是而非,“东一榔头西一棒”,就可能削弱或降低被执法对象的权利,综合执法的影响、效果就难以显现,前景就不容乐观。

  且依新闻中列举的2辆偷采砂石的运输车为例。偷采砂石破坏河道,属于水务部门的执法范围,运输车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现场勘察、取证等又涉及公安方面的事务。处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政执法的效率难以提高,更因为要在多个部门之间周旋,违法行为当事人会很麻烦,多个部门甚至因为其他事务而出现拖拉扯皮,甚至执法缺位等情况,影响案件的处理。而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现场勘察、取证等工作,仅用了几小时,办案效率大大提高。

  在上述案件中,水务部门依据的是《矿产资源法》、《水法》、《防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执法维护的是水道畅通、水道管理等国家权利,体现的是水务部门的执法形象和相关法律尊严。同理,涉及其他执法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尊严和执法部门的形象。可见,综合执法本是行政执法部门多赢的结果,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太多期待。

  但对被执法对象当事人而言,不论是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综合执法,还是某一执法部门的执法,其应受到的处罚应当是法律规定的,不会因为综合执法,出现处罚更严的情况;也不应因为是综合执法,而同样出现处罚程序混乱的情况。如所涉及的执法主体问题、执法程序问题、执法结果申辩程序等。如果因为综合执法局具有25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想依据哪个法律执法就按哪个法律,想动用哪个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就动用哪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那这样的执法、处罚程序或结果,就可能出现偏差,让被执法对象百口莫辩。

  执法权集中行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都是现实的需要和执法改革的尝试。改革不能使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游离于现有法律框架之外,执法不能变相降低了被执法对象的权利,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更应严格规范。执法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也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厘清执法权的边界,规范行政执法和处罚,执法权集中行使才能得好评并被公众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才能走远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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