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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应当是法治的城镇化
时间:2015-01-30 09:50:32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张英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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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专家委员。

  几年前我在研究城镇化问题时,就明确提出了法治城镇化的概念,认为新型城镇化应当是法治城镇化。当前,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法治城镇化是很重要的议题。简单地说,法治城镇化是约束政府公权力的城镇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城镇化,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城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将城镇化纳入法治轨道最好的发展契机。推进法治城镇化,我认为要从以下五个基本环节上着力:

  一是从立法环节上着力。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凡是伤害农民权利的法律法规都应该修改或废止。一方面,在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下,有很多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还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是不利于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对这些法律,立法者应该根据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要求予以坚决废除。凡是不正义的法律都应当废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存在有关立法滞后或法律缺失的问题,有的社会实践没有相关法律支撑。比如我们已经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一直没有出台。这样的例子很多。此外,虽然我们有了很多法律,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一些与法治理念不一致的法律,需要加快修改补充。如果这些法治问题不解决的话,我们无法应对城乡不断爆发出来的强征强拆的个案。我国城镇化中爆发的强征强拆个案问题很多,这与我们的基本制度结构是有关系的。在新一轮改革中,我们最需要的是构建法治环境,凡不正义的法律必须废止,我们需要良法治国。什么叫法治?亚里士多德说了,制定的法律大家都服从,同时大家服从的法律又是正义的法律,是良法。

  二是从执法环节上着力。一方面,现在一般强调要严格执法,我们仔细推敲一下发现,良法是应该要严格执法,但不好的法律要修改,而不是严格执法。例如对农民权利不利的旧法律,越严格执行就越对农民不利。特别是旧的不正义的法律,如果严格执法,社会就不能发展了。另一方面,还存在这么一个突出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民严格执法,对老百姓严格执法,而对政府自己,却不是严格执法。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凡对政府部门有利的事而对农民不利的事,就严格的执法,比如征地拆迁就严格的执法;凡对政府“不利”的事而对老百姓有利的法律,就不执行。法律对老百姓的约束与对政府的约束严重失衡,这是很严重的问题。《韩非子》说:“圣人治吏不治民”。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法治约束政府是关键。

  三是从司法环节上着力。司法关键是公正。但是在这个环节上,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法院不立案,民告官很难,造成了大量的信访案件,引发了一系列的自焚事件、群体性的事件。有时拆迁者和被拆迁者都会成为牺牲品,比如最近媒体报道,福建省一位农民在被征地拆迁中浇汽油自焚,他抱着村委会主任一起烧伤。有的则在拆迁中发生爆炸案例,参与强拆的村干部等人也有被炸死的。在这种暴力城镇化中,我们的社会都要为此付出血泪的代价。如果法院不立案,立案后不公正司法,这就缺了一个维护正义的环节,这个社会就很难有序地治理。行政诉讼法刚修改,2015年5月1日形式实行。我们希望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后,能够保障农民有效地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权利。如果社会问题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个社会就会充满着暴力和悲剧。我们要懂得,法律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和平手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那样:“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以此目标来改进工作。

  四是从守法环节上着力。守法,一个是公民守法,一个是政府守法。公民的法律素质不高,不利于守法。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政府不守法的现象更严重,更不利于推进法治建设。现在拆迁中很多老百姓都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了解法律、了解政策,而有的地方政府则不公布相关政策法律,不让老百姓知道相关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不守法的现象相当普遍。比如宅基地问题,有的地方政府长期不批宅基地,老百姓怎么办?但如果你没有经过地方政府的同意就建房子,地方政府就马上把你房子拆掉了,他们这种执法很快很高效。有的地方政府自己不守法,却还说你老百姓违法。如果政府不守法,就不可能有普遍的公民守法。政府带头守法能够为社会守法树立标杆,从而引导整个社会守法。新型城镇化迫切需要建设一个守法的政府。

  五是从维权的环节上着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维权,这些环节对推进法治城镇化缺一不可。农民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需要法律救济。但长期以来有的地方政府片面搞“稳定压倒一切”,从而把正当合法的维权者压制下去。这样就催生了一个怪现象,因权利受到伤害的农民不能通过法院正常维权,就只能通过信访申冤维权。但有的地方又将信访搞成指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加压,这就使产生了另一个怪现象,就是有关部门不是积极地解决人们群众反映的问题,而是全力去解决反映问题的人。谁上访,就去解决谁。这是过去维稳导向中存在的很大的社会问题。我们有关部门不去解决公民反映的问题,却去解决反应问题的人。这种传统的维稳之术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在太远。在强征强拆中发生的一些自焚事件,都是因为农民无路可走、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通过极端的暴力方式,自我牺牲,报复社会。对此,我们要痛定思痛,要通过维权来实现维稳。

  我国正处在高速城镇化进程中,要使城镇化能够真正造福于民,就必须将新型城镇化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将城镇化纳入法治的轨道,走法治城镇化之路,切实把保障和实现农民权利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镇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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