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武汉湖泊保护条例12年后大修 拟设占湖保证金制
时间:2014-07-27 12:58:57  来源:荆楚网  作者:邬红波 陈虹伊 

  武汉市人大昨召开《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说明会,拟修订湖泊保护责任、占湖许可、生态修复等项内容。其中,拟设占湖保证金制,首次提出核定湖泊纳污总量,为湖泊划出水体纳污红线。

  据悉,该修订草案在提交人大常委会之前,已数易其稿,前后征求了三次意见,召开了5次座谈会,修改了12次。月底,修订草案将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湖一档方便公众监督 修改规划要召开听证会

  虽然在全国最早出台了湖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湖泊被“填占”、“污染”的问题在武汉市仍屡见不鲜。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由武汉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不仅如此,每个湖泊建立一个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份档案包括湖泊名称、面积、位置、调蓄能力等重要信息。这意味着,每个湖泊都将拥有一张法定“身份证”。“这样一来,湖泊有了详细的‘身份信息’,公众更便于监督。”武汉市水务局负责人介绍,不仅如此,水务部门还要建立湖泊保护状况白皮书制度,公布湖泊保护、执法、治理的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规定,每个区都要编制湖泊保护规划,规划要包括每个湖泊的“三线一路”、湖泊水功能划分、水质保护目标、限制排污总量、截污和排污口控制等内容。

  水务局负责人透露,目前,武汉市正在编制现在有的166个湖泊的“三线一路”规划,预计年内完成。

  修订草案规定,湖泊保护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需编制和修改,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开听证会,是为了防止有些区政府变相、随意调整红线、蓝线。”水务局负责人说。

  解读:武汉市法制办副主任彭国元表示,修订草案加入了大量“公众参与”条款,如编制和修改保护规划,要开听证会;湖泊保护状况白皮书要定期发布,让公众监督;所有占湖项目必须听证;还要求水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占一分湖须新挖一分湖 遏止重点项目侵占湖泊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除了军事,防汛抗旱,无其他替代方案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占用湖泊水域。

  上述三类项目确实要占湖的,必须经水务部门审查,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是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占用湖泊水域的行政许可决定要向社会公布。而且,经过批准占用湖泊水域的,应当等量等效还补占用的湖泊水域。简单地说,即填一分得重挖一分,用新增人工湖还湖于民。

  为防止施工单位不还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设立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标准,向水务部门交付保证金;按要求恢复原状的,水务部门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省市重点项目侵占湖泊。”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市湖泊局局长詹德昊在受访时表示,等量等效还湖,提高了占湖成本。以往,一些重点项目填湖,是为了节省成本,因为不需要拆迁。今后,填湖代价更高,可能要付出不止双倍的成本。

  保证金交多少才算合理?詹德昊称,保证金标准仍在讨论中。

  首次给湖泊核定“纳污总量” 现有的排污口限期关闭

  修订草案首次提出要依法为湖泊水域核定纳污能力,确定湖泊排污限制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湖泊纳污能力,或者湖泊水质不能达到水功能区要求时,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

  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泊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限期关闭。

  解读:给湖泊核定“纳污总量”,是否涉嫌给湖泊排污“留口子”?这是否意味着,水务部门默认了湖泊可以纳污?一方面核定“纳污总量”,一方面要关闭排污口,两项条款是否“打架”?

  面对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疑问,水务局负责人表示,本条属于创设性调控,规定了湖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制度,是对国家和省相关条例的落实和细化。“同时,我们当前不得不承认的客观事实是,雨污分流并不彻底,污水随着雨水流入湖泊,造成对湖泊的污染,所以给湖泊设定‘纳污总量’红线。”该负责人透露,明年拟组织专家对每个湖泊的纳污总量进行测算。另据估计,中心城区大部分湖泊已超出了纳污总量。

  最高处罚额度提至50万 建立填湖“黑名单”制度

  12年间,湖泊条例对违法填湖行为的处罚过轻一直受质疑。按照2002年出台的条例,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处罚最高额度仅为5万元。修订草案规定,违法填占湖泊;或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水务部门还应当建立湖泊保护诚信档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几乎每场座谈会,每次征求意见都有人建议提高填湖的违法成本。”一直参与立法的市人大城环委相关人士介绍,此次修订条例,不仅加大了罚款力度,还要求没收违法所得,且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姜伟琳认为,企业违法填湖现象较突出,“黑名单”制度应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比如限制贷款等。

  幕后

  “湖泊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被认为不具操作性而删除

  今年4月17日,武汉市法制网公示了《武汉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湖泊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然而,昨日提交人大的版本中,“湖泊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已被删除。武汉市法制办人士告诉记者,在征求各区和市直部门意见时,有人提出,该条款不具“操作性”,因此删除。

  昨日,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委员刘金萍在看完修订草案全文后直言:“草案仍缺乏铁的手腕。”

  有人大代表指出

  不得“投化肥”养殖存漏洞

  修订草案中有如下规定:中心城区湖泊禁止渔业养殖。其他区湖泊进行渔业养殖的,不得围网、围栏、投施化肥养殖;组织搬迁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对湖泊有污染的规模化牲畜养殖场。

  昨日立法说明会上,有人大代表一眼就挑出了“漏洞”,他指出,应把“投施化肥”改成“投肥”,因为现在肥料主要是沼液和猪粪,对湖泊污染极大;同时把“规模化”去掉。“什么是‘规模化’?按规定,湖岸边就应该禁止养猪。”

  相关人士解释说:“此前在征求意见时,农业部门对此条款意见较大,湖里不能投肥养鱼,岸上不能养猪,影响农业养殖,所以才有上述改动。下一步修改时,将按人大代表意见来改。”

  有区长提出湖泊相关审批下放到区

  市长称此权力不能下放

  昨日立法说明会上,有人大代表担忧,区政府作为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会不会被开发商利益绑架?

  事实上,这种担忧不无道理。据有关人士透露,在此前召开的武汉市政府常务会上,有区长曾提出,湖泊的规划审批、占湖项目审批能否下放到区,便于工作?

  对此,市长唐良智当即回应“不行”,市政府负责湖泊规划的审批、占用湖泊许可的审批、协调以及考核,“这个权力还是不能下放”。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