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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河北计划改造棚户区14.1万户已开工6.52万套
时间:2014-07-03 11:03:41  来源:人民网-河北频道   作者:杨文娟 

    人民网石家庄7月3日电 (杨文娟)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2014年河北全省计划改造棚户区14.1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13.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0.1万户、国有林业棚户区0.0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0.6万户。截至4月底,全省已开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6.52万套,占年度任务的46.2%。

    棚改各项政策支持到位

    河北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将推进棚户区改造作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重要措施。从2007年9月启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后,省政府通过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28号),明确将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2008年起,河北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又将棚户区改造作为“城市居住条件大为改观”基本目标的重要内容强力推进。

    近年来,河北省连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土地、资金、税费减免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全方位支持,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在土地供应上,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于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对棚户区改造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不能独立分宗的地块,可通过协议方式供地;由企业自主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在资金支持上,省级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2013年安排各类棚户区补助资金规模达7.45亿元),同时规定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涉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收费问题时,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对被拆迁居民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安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款或安置住房折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针对棚改配套设施建设,棚改安置原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按70%比例收取。

    棚改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针对各地实际情况,河北采取不同棚户区改造实施方式,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带来的一些后顾之忧。对改造形势紧迫、亟需尽快解决困难的棚户区,河北采取政府直接组织改造的方式实施改造。其中,唐山市为尽快使12.8万户危旧平房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将2007年起启动的震后危旧平房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号工程”,举全市之力强力推进。在改造中,根据当地采煤沉陷区多、不宜原地建设的情况,广泛采取“异地安置,先建设、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改造,既加快了工作进度,也减轻了实施棚改对房屋租赁市场带来的压力。

    对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的棚户区,采用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改造。改造中,政府提供土地、优惠政策等支持,但在项目审批中明确要求企业先行建设回迁安置房,同时政府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督促回迁安置房的建设,确保居民顺利回迁。而对商业价值不高、情况复杂的棚户区,主要采取政府组织拆迁建设、余量土地市场化开发的方式实施改造。如:保定市棚户区对其民族聚居较多、人口密度较大的清真寺等几大片区,由政府负责组织拆迁和回迁安置住房建设,腾空的少量土地,由政府以净地方式出让进行市场化开发。

    另外,对有关行业棚户区,由其所在企业、单位组织改造,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帮助解决改造中的问题,并将有关项目及时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一规划计划。如:邯郸市组织本市峰峰集团、邯矿集团以及邯邢矿山局等大型央属、省属企业,积极推进中央下放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总规模达3.35万户,较好地缓解了矿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截至2013年底,全省已累计改造棚户区住房72.4万套,各年度国家下达任务均顺利完成,中央下放煤矿、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已全部完成改造。其中,城市连片棚户区改造完成58.7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2.0万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完成1.3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完成2.4万户,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完成8.2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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