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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赔付”
时间:2014-04-08 12:53:44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作者:张若凡 

    人民网南宁4月6日电 3月26日,广西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启动。南宁、北海、防城港、百色、崇左5个城市被列为第二批试点城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人员,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还能得到大病医保的“二次赔付”。

    参加大病保险的钱谁来出?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通常会有结余,大病保险的资金就从这里面划出,不用居民再额外掏钱。因此,大病保险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既不增加政府投入,也不增加个人负担,又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是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目标是避免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因此实行的是分段报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例如,第一批试点城市柳州,制定的分段报销比例为:3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60%,3万~5万元的报销比例为70%,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2014年大病保险试点原则上筹资标准每人不高于35元,起付线不高于1.5万元。具体的筹资标准、起付线、分段报销范围及比例等具体指标,由各试点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此外,需要转到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在支付方式上,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是年内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末,商业保险机构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对参保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据了解,第二批的5个试点城市计划分三组实行捆绑招标,其中南宁市一组,北海和防城港市一组,百色和崇左市一组。一个试点市只能有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或一个联合体承办大病保险,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不高于5年。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审计等部门将协同配合,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安全。

    柳州和钦州是全区首批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城市。

    2013年,柳州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城镇居民医保30元/人,新农合28元/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均为5700元,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钦州市的方案与柳州大体一致。中标的保险公司还成立了大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理赔服务窗口,实行即时结报,使患者在获得医保费用报销的同时,获得大病保险的理赔。

    钦州市还开启了理赔绿色通道,对于一万元以下的案件,简化理赔手续,进入绿色通道快速结案。被保险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信息,就能获得理赔报销。

    据统计,柳州、钦州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已有约2.9万人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人均补偿金额约为5000多元,最高的达37.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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