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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贯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答问
时间:2014-02-28 19:31:17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作者:魏杰 

建立统一制度 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日,本报记者就贯彻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据我所知,新农保和城居保是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开始试点的。请先介绍一下这两项制度发展的情况。

    负责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于2009年和2011年,先后启动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2012年在全国所有地区推行。这标志着我国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达到4.98亿人(其中城镇居民2399万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其中城镇老年居民近1000万人);加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参保人员已达8.2亿人,其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2.18亿人。短短几年时间,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覆盖规模迅速扩大,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拥护。

    记者:那么,国务院为什么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决定有什么重大意义和实践基础?

    负责人:几年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开,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经办服务逐步优化,基金管理总体规范,发展运行平稳顺利。但由于两项制度是分别建立运行的,因而也存在着城乡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矛盾。2013年以来,先后有15个省份针对这些矛盾,推进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积累了实践经验。国务院总结各地经验,决定在全国范围推进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决策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的方向。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二是统筹城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四化”(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必须大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大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从制度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也有利于使群众增强社会安全感,对民生改善有稳定预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2009年以来,国家依据农村和城镇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对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加快制度普及是必要的。当时已经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以后统一合并做了预先准备。在两项制度已经覆盖全国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共享同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记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统一了哪些方面?统一之后,是不是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养老金?全国统一与地区差别的关系如有何处理?

    负责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制度名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这使城乡居民缴费有了同等的自主选择权。三是统一管理服务。科学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四是统一信息系统。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需要明确的是,两项制度合并统一后,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养老金待遇,而应当理解为统一制度为每个人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和权利。《意见》强调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除了国家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同样缴费获取同等待遇。因此,有经济能力的居民应当多缴费,以使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即使是基础养老金,也不是每个地区都一样的。《意见》规定,中央统一确定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同时授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这是由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决定的,体现了制度统一性与政策灵活性的结合。

    记者: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比如说,农民工是不是可以参加?

    负责人:关于参保范围,《意见》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用“排除法”把没有被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主要是农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维持了新农保、城居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但在政策上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起就参保缴费。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方便提供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城乡流动就业群体,应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有利于这一群体将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

    记者:《意见》对城乡居民缴费标准,除了合并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标准外,为什么增设了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次?政府对多缴费有什么鼓励政策?为什么又规定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的最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负责人: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增加到12个档次,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这是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结果,同时也使多缴多得的机制更加明显。《意见》规定,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补贴金额;特别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而同时又明确个人缴费上限,主要是体现这一制度“保基本”的原则,并保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关系。

    记者:有些人担心,参保居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不是能全国通用、终身不变?《意见》对个人账户制度有哪些强调和完善?

    负责人:《意见》明确,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提供的缴费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个人账户制度做了两方面完善:一是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这有利于适应政策和管理方式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二是明确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而不再剔除其中的政府补贴部分。这也增加了参保人员的利益。

    记者:《意见》中提出,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制度。这是原来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政策中没有的。为什么要进行这一探索?

    负责人:《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总结一些地区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做出的政策完善,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核对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这是保证社会保险公平公正的必要措施。

    记者:看来,《意见》并不是简单地将新农保、城居保合在一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不少新亮点、新突破。对如何贯彻实施好《意见》,人社部门有什么打算?

    负责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包含着许多制度、体制、机制创新。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当前重点工作:一是指导各地积极地推进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特别要处理好城乡标准衔接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顺利,维护好参保群众的利益;二是抓紧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制订施行统一规范的新制度经办规程,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广泛深入持续开展宣传,按《意见》要求努力扩大覆盖面,特别是积极引导中青年参保,尽快实现全覆盖;四是加快研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套政策,确保完成《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

    借此机会,我对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表达三点期望:第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适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参保是解决城乡居民养老后顾之忧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使更多城乡居民了解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有能力的居民多缴费、持续缴费,这样可以多得到政府补贴,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更好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第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确定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定位于保障基本生活,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希望各方面对待遇水平的提高保持合理的预期,同时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继续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社会互助等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第三,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各种监管措施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监督,使这一造福亿万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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