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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流转 干部岂能包办
时间:2014-01-21 09:51:2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赵蓓蓓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农村利益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民的福祉。农民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其权益必须受到尊重与保障。所以,平等、自愿、有偿,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要保证自愿,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意愿流转土地;要保证平等,就不能搞强权,就要有协商并且公开操作。然而,近几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包括村委会,或强势逼迫农民流转土地,或干脆越俎代庖,暗箱操作,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集体土地或农民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特别是资本雄厚的工商大户。

    今天记者调查披露的,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其中暴露出的问题,颇具代表性。

  问题一,镇政府无视农民意愿与权利,为招商引资,以强权逼迫农民流转自家承包地。近些年,招商引资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引进工商资本,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而农民的土地就往往成了他们“出卖”的对象,最终牺牲的是农民的利益。为使引进项目顺利“落地”,政府包括村委会常摆出一副“要你的地就得交,没什么好说的”之架势,滥施淫威,没有受到农户的委托便越俎代庖,打着受农民委托的旗号,擅自与投资商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以强力甚至暴力胁迫农民就范。“谁给你签协议?你们有什么资格要签协议?”河南内乡县桃溪镇寺河村张沟组农民反映的从镇干部嘴里冒出的诸如此类的话,便是这种强权的真实写照。在有些干部的心目中,农民不是享有自主权利的独立个体,而是任其摆布的棋子。处于弱势的农民往往抗争不过,只好就范。少数“顽抗”者,大都没有好果子吃。有的政府或村委会干部则软硬兼施,连蒙带骗地让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问题二,镇、村干部暗箱操作,一手包办,操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农户对土地流转没有知情权、商议权、监督权,以致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对流转相关事宜,如土地交易过程、合同签订及收益分配情况等毫不知情或知之甚少。加之财务不公开,土地流转户对应得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不清楚,只能被动接受。

  问题三,承包期限操作者说了算,动辄几十年,严重违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也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自家承包地想流转多长时间,本应由农民自己选择,可作为土地经营的主人,农民的这种权利常被镇里或村组干部剥夺。往往是承租者说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农民没有说话的份儿。今天记者调查披露的内乡县桃溪镇寺河村民委员会与河南菊潭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规定,基本农田租赁期限30年,其他土地租赁期限50年,几乎将农户整整一两代人的土地经营权“流”走了。

  问题四,许多工商资本为获取最大利益,租赁农民的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却不再种粮食,而是种其它经济作物,或从事养殖业,或搞变相的观光旅游业。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面积已超过1/4,相当一部分流转出的土地用途都与粮食无关。这种趋势给国家的粮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粮食生产的基本前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在现阶段,对许多农户而言,土地仍有着极其重要的生存意义,其社保作用也不容忽视。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2.6亿农户中,有60%至80%属自主生存型。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家庭承包经营是农业经营中最有效的激励制度安排,具有广泛适应性,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对我们这个人多地少、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大国而言,更不能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强行推进大规模土地流转。

  平等、自愿、有偿是中央始终强调的土地流转的基本准则。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所以,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遏制地方基层政府及农村集体组织越俎代庖,用高压、强迫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不良倾向。此风不刹,不仅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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