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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合同工临时工全面调离
时间:2013-11-27 11:21:50  来源:南都网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发自北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鉴于此,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

    合同工临时工不允许执法

    近年来,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出现多起暴力执法,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恶性事件,受到舆论高度关注。

    有基层城管执法人员也称,受编制数影响,目前在城管等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仍聘有较多“协管员”。按要求,协管员负责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情况、口头制止纠正、配合执法取证等,不具有单独执法和处罚权力,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部分协管员“越界”和“越权”现象。

    袁曙宏在文中指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全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组建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

    袁曙宏谈到,针对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需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题,努力实现执法机构的精简和统一;并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提高基层政府执法能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也专门解释,“相对集中执法权”需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能不设的不设,能合设的合设,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袁曙宏还直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

    对此,袁曙宏提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推行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标准化管理,并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同时,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对执法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和严格规范,并公布执行。

    袁曙宏还指出,需加强财政对执法经费的保障,并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连线广州

    穗现有五六千城管协管员

    均无行政执法权

    已颁布规范防止其越权

    南都讯记者梅雪卿记者获悉,广州城管执法协管员现有50 0 0 - 60 0 0人,主要由街道和区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与城管执法正式队员相比,协管员无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权。在日常执法中,协管员主要负责巡查、发现和劝阻。

    据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城管执法正式队员须经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聘用人员(即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比如在对小贩执法时,只有正式队员能出具文书、暂扣工具,协管员只是前期劝导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广州市城管执法局相关人士透露,协管员越权的行为在广州极为罕见,如有也只是极个别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广州市城管与小贩发生数起冲突,当事人主要是协管员,冲突也常发生在劝阻阶段。此前,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表示,劝阻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和强制范畴,但是实际执法前常常要经过这一环节。之所以出现问题,与协管员素质、工作手法及小贩态度有关。

    今年发生数起冲突之后,广州城管执法部门已于今年10月颁布《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对城管执法正式队员和协管员的工作进行规范,尤其在文明用语方面,以期通过规范用语减少冲突事件的发生。(南方都市报)

    ■事实

    “临时工”简史

    临时工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制度。1954年5月,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引进了临时工的概念。

    1965年,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即便是在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计划经济时代,相关规定也并不否认临时工是单位的职工。

    上世纪90年代,临时工这个计划经济的产物其实已经不复存在了。《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正式工”进行划分。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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