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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拍地“土规定”玄机重重
时间:2010-06-04 10:50:10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黄娜 杜羽丰 
最近一段时间,陈景帅都在焦急和无奈中度过。

4月30日,《东阳日报》刊登了一则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共包含7块土地。其中一块工业用地,正位于陈景帅所在的东阳市南市街道柳塘村。他看中了这块地,打算用来造厂房生产电炉。

根据公告,陈景帅完全符合竞买条件。但直到现在,他也没有获得竞拍的资格。

最让陈景帅绝望的是,本次拍卖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是5月31日15时。他已经没有时间了。

是什么原因挡住了陈景帅的竞拍路呢?是当地的一个“土规定”:要想竞拍,先要街道同意。

“土规定”:申请竞拍,先要和街道签投资协议

在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记者找到了这则土地挂牌出让公告,编号为“东土告字[2010]31号”,发布时间4月28日。

陈景帅看中的工业用地,面积有5000平方米,行业要求是“通用设备”,起拍价230元/平方米(约合15万元/亩)。

陈景帅告诉记者,现在做电炉很赚钱,自己打算拿这块地造厂房。

根据公告,提交竞拍申请要到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有经验的朋友”告诉陈景帅,在这之前,必须拿到和南市街道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否则交易中心不会受理他的申请。

陈景帅感到匪夷所思:“难道拍卖国有土地一定要街道办批准吗?”

此项怪异规定来自国土局

“必须先和街道签约”的规定,来源于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的《东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印发时间也是4月28日。

其中第四条“竞买资格及要求”规定:具备与地块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的企业可申请参加。

第五条“申请和资格审查”第四款“确认竞买人资格”中规定:申请人必须凭与所在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方可申请报名。

据记者了解,每次土地拍卖前,东阳市国土资源局都会印发《须知》,内容大同小异。“必须和街道签约”的规定,是去年开始出现的。

街道:协议没法和你签,原因无可奉告

为了参加这次竞拍,陈景帅专门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东阳市友好电炉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正是电炉、烘炉、熔炉、通用设备制造。5月19日,陈景帅拿到了营业执照。

虽然对《须知》的规定感到无法理解,但陈景帅也只能“照章办事”。

5月24日,陈景帅第一次来到南市街道,找到街道副书记陈国康。“陈书记说,这个协议没法跟我签。”至于理由,陈书记也不告诉他。第二天,陈景帅又去了一次,结果还是那样。

“南市街道办不作任何评价,就是拖着不办。”陈景帅在街道快磨破嘴皮子了,却依旧拿不到协议书。

街道拒签是因为有“猫腻”?

5月26日上午10点30分,记者陪同陈景帅再次来到南市街道办事处。陈国康副书记的工作牌上写着“在岗”,但房门紧闭。

随后,我们找到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出让申请窗口坐着一位大约40多岁的女性工作人员。在草草翻阅了陈景帅提供的材料后,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看到协议书,才能给你竞买资格。”

没办法,我们只有返回南市街道。

下午3点,陈国康副书记依然不在。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陈国康表示,自己正在开会,不方便说话,要求找工贸办的人联系。

工贸办有4个人。最里面的一位正忙着“偷菜”,后来经过确认,此人是工贸办副主任张新范。

一位名叫乔云杰的工作人员显然认识陈景帅,他拍拍陈的肩膀:“既然你知道竞买人已经内定了,还说什么呢?这个事,人家已经做了一两年工作了。你不可能拿到协议的,还是找块其他好点的土地想办法吧!”

陈景帅猜测,有关部门制造门槛,是因为里面有猫腻:这块地每亩的市场价起码40万元(起拍价230元/平方米,约合15万元/亩),自己愿意每亩掏50万元。“700多元一平方我们也拍,但是我们根本拿不到协议。”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老总也告诉记者,借助“门槛”低价拿地,早已经是东阳市公开的秘密。

国土局长:“土规定”是为了避免土地闲置

5月26日晚上8点左右,记者终于联系上东阳市国土局局长金士高。

问及此次拍卖为何必须出具街道办的协议?他表示:“因为过去有很多人买了地闲置在那里造成浪费,我们肯定要看竞买人的投资能力,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竣工、投产。具体情况,我向南市街道再了解一下。”

但截至发稿,金局长本人并没有再给记者任何回应。

采访完金局长后大约30分钟,南市街道办的陈国康副书记主动联系了记者。

“我们肯定是要找比较好的企业和比较好的项目,而且企业需要经贸局、环保局、发改委、科技局等6个部门的认证。”陈国康表示,陈景帅的营业执照是5月19日才拿到的,“虽然条件符合,但算不上好企业。”

律师意见:“街道门槛”缺少法律依据

就东阳“申请竞拍必须先和街道签约”的做法,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钟律师认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陈钟律师表示,在没有任何授权其设置该条件的前提下,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已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及第十一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之规定;同时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之规定。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如果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其行为可以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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