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5月09日
星期四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临时工执法”是伪命题
时间:2013-06-08 21:31:22  来源:新京报  作者:朱巍 

    近来,某些地区“临时工”城管的“暴力执法”事件时有发生,事后处理结果却出奇的一致:直接肇事者大都以“临时工”的身份为单位做“挡箭牌”。这种“丢卒保车”的“临时工乱象”竟然成为目前很多机关单位的危机公关通用模式,确实令人担忧。

    所谓“临时工”是与“正式工”相对的称谓,属于本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与正式工都要接受岗前培训,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实践中二者的区别在于,临时工不占“在编名额”,工资基数与正式工有所不同。可见,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差别体现在单位内部福利和人事制度方面,在对外工作中两者都是供职单位的代表,他们的职务行为后果都由单位承担。

    协警、协勤、编外城管等都属于临时工的范畴。行政执法机关热衷雇佣他们的原因除了节约成本,弥补行政人员编制不足以外,更重要的是,临时工在危机公关时可做“替罪羊”使用。其实,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从行政法角度说,临时工不能成为合法的“执法主体”。“持证上岗”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前提条件。临时工并非行政单位在编人员,并未配发执法证件,即便是有机关配发的“授权执法书”也不符合“持证”执法的形式要求。同时,“临时工”也不能成为执法权的委托对象,他们的作用只能是协助工作,从事一些不涉及实质执法过程的辅助性工作,比如,开车、后勤等。所以,“临时工执法”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在“暴力执法”系列事件中,临时工既不是直接执法者,也不是委托执法者,他们不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一方面,如果执法机关非法授权临时工“行政执法权”,那么,按照行政法规定,非法授权者就应该成为直接责任人。另一方面,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临时工以“协助者”的身份暴力执法,那么,责任主体就应该是被协助单位。所以,临时工无论如何也轮不上成为最终责任“替罪羊”。

    如果临时工的“执法”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或“越权行为”的话,用人单位仍然不能摆脱干系。因为临时工的对外“执法”使用的是单位的名义,社会公众从外表上无法分辨出“公事”还是“私事”,“正式工”或是“临时工”,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他们的行为对外并不代表自己,而代表了雇佣单位,产生的法律责任当然要由雇佣者承担。

    因此,某些行政单位把“临时工”当成“挡箭牌”的做法在法律上说不通,在情理上也无法让社会公众接受。这种“掩耳盗铃”的社会乱象应该成为下一步行政权力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