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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联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时间:2013-06-03 21:17:27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13年5月至11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这位负责人介绍了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一是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二是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重点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三是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医药企业超标排放、偷排漏排、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这位负责人指出,《通知》要求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重点区域、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实施限批。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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