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5月16日
星期四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集资修路应基于自愿
时间:2013-05-20 20:33:46  来源:观点中国  作者:舒锐 

    这种集资属于自愿行为,村集体不得以不让使用公路、收费等借口为要挟,强迫村民缴款。即使是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也不行,不能以民主的形式,用多数人的暴力去侵犯少数人的选择权和相关利益。

    绥阳县一男子因未参与村里集资修路,被村民“剥夺”了对该路的使用权。为报复村民,他向警方谎报称被村民抢劫,被警方识破后,他领到7天行拘。(5月18日《贵阳晚报》)

    男子报假警自然不对,可村民强迫男子交钱修路未果,就剥夺其公路使用权又合理合法吗?

    其实,为改变村民出行难问题,国家对农村集资修路是持鼓励态度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然而,该法还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可见,这种集资属于自愿行为,村集体不得以不让使用公路、收费等借口为要挟,强迫村民缴款。即使是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也不行,不能以民主的形式,用多数人的暴力去侵犯少数人的选择权和相关利益。

    农村公路同时也受《公路法》的约束,据《公路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因此,任何人对集资公路都有合理的通行权。此外,一般只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才可以依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收取车辆通行费。村民也不能就集资公路收费。
还有个法律问题需要提出,该男子是否涉嫌“不当得利”?从某个角度,让男子通行,确实让其免费获利。但不当得利通常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因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如他人不小心将钱存入己方账号。从民法的角度,如果男子只是合理通行,并没有影响集资者通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这就类似于村民要修一盏路灯,约定谁不交钱,谁不能用。可是,真有人没有交钱了,总不能强行把光线拿走吧?当然,如果男子影响到集资者合理使用公路,就另当别论了。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