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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绝非摆设
时间:2013-05-02 21:56:32  来源:观点中国  作者:沈栖 

    只有全社会树立责任共同意识——当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坚决捍卫之;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坚决捍卫之——才能真正激活民主,将整个社会力量凝聚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主体性参与社会管理理应是一种以沟通协调为底色的“建设性参与”,助推着社会有序化运作。

    在同一天的《新民晚报》“长三角”专版上,我读到了两则来自南京的消息,且都是说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举措:一是南京市第一届城市治理委员会向全市招募45名城市治理公众委员,共同参与城市管理事务,这个新成立的机构的组成人员另有39名公务委员(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领导担任);二是南京市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除了强调媒体监督外,还提出了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并明确将设立以公众为主体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向政府法制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

    ——两则消息,一个主旨,即:公众主体性地参与社会管理,从此前意义上的“被管理者”变成有话语权、决策权、监督权的管理者,它彰显了现今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的新内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经济领域的确立,那种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颠覆。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领域产生“裂变”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由“大政府、小社会”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跨越,换言之,社会管理再不能是政府一家说了算,还得有公众参与,而且是主体性的参与,形成一个“政府、市场、社会”三足鼎立的社会管理态势。上述南京的两项举措之所以值得赞誉,就因为它们给这种社会管理态势平添了新的范本。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绝非一种政治摆设。(某些地方政府存有这种情形,如设置“监督员”却没有活动,召开“听证会”却自选代表)公众参与贵在“主体性”三个字,而不能丝毫有“依附性”的倾向。在我看来,其“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与政府官员一样有议事权、表决权;(如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45名公众委员与39名公务委员有着同等的权力)二、对政府疏于管理的地方有建议权;三、对政府行政执法有监督权。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帕特南在《让民主运行起来》一书中,将公众参与管理视为“社会资本”,在他看来,这一“社会资本”越丰厚,民主越健康。我国如何积累这种“社会资本”,委实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公众主体性参与社会管理,固然是一种权利意识的体现,但更是责任意识的表征。因为它不止是完善个人,而是旨在完善政治或者社会。当一个社会的公民还仅仅停留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抗争的阶段,那它的民主制度肯定是低端的,甚或是“夹生”的。只有全社会树立责任共同意识——当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坚决捍卫之;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坚决捍卫之——才能真正激活民主,将整个社会力量凝聚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主体性参与社会管理理应是一种以沟通协调为底色的“建设性参与”,助推着社会有序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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