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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补偿款成了镇政府收入
时间:2013-04-08 13:00:5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王伟健 
    4月2日,记者调查发现,响石村的2000多亩土地早在2007年前就被征用,但当地政府没有一次性将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而是采取每年每亩1000元的形式发放给村民。

  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柘汪镇政府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

  而柘汪镇政府认为,违规操作是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损,不让他们“坐吃山空”。

  县国土局:补偿已下发到镇

  省国土厅:镇政府严重违规

  柘汪镇是赣榆县经济强镇,通往响石村的连云港大道北侧,是新海石化、镔鑫特钢等几家大型企业,南侧是响石村的村民居住区。按照2012年的柘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柘汪镇响石村以北的土地已经划为建设用地。响石村村支书王祥迎说,被占用的土地共有2400亩,涉及500多户农民。

  在赣榆县国土局,该局建设用地科李科长说,这块土地早在2007年之前就已经划为建设用地,相应的补偿款也一次性下发到了柘汪镇政府。

  李科长介绍,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地1.2万元,安置费每个人1.1万元发放的,2400亩土地的补偿费超过2800万,加上500多户人家的安置费,总补偿金额近5000万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刘斌认为,按照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必须把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到承包人手上。或者采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将补偿款存入劳保局的账号上,村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对于响石村失地农民来说,从2007年开始,每年的7月1日,由村支部向这些村民发放每亩每年1000元的所谓“租金”。

  王祥迎说,被占用的土地有2400亩,给村民的钱由柘汪镇政府转到村里,由村里发放。“2400亩地由镇政府跟我们村委会达成一个整体合同,每年由政府拨给我们钱,我们负责发放,跟老百姓就没有单签。”

  按照有关规定,柘汪镇政府既不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补偿,而补偿款又是由村支部发放,也没有采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规。

  刘斌说:“必须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在当年的土地批租管理条例中就对这种行为专门指出过、纠正过。这个镇里面就应该一次性发放到村里面,按照规定的发放方式发放到个人头上。柘汪镇政府的这种做法属于严重违规。”

  镇长:没人要求一次性补偿

  村民:我要求了,镇里不同意

 “确实有这笔钱。”谈起这笔补偿款和安置费,柘汪镇镇长顾少波并不回避。

  他说, 赣榆县虽地处苏北,补偿款和安置费都是按照贫困地区标准发放,水平比较低,但赣榆处于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富裕,特别是柘汪镇更是当地的经济强镇,镇里根本不缺这点钱。

  顾少波说,钱都在镇政府,是为农民保管,保障农民的利益。“如果一次性全部发放给农民,农民可能一年就花光了,坐吃山空,以后的日子就不好过了。”他说。

  不过,在算村民该得的补偿款时,镇里又是按照补偿款的70%的比例计算,按照顾少波的算法,一个一亩田地的村民大概可以拿到1.94万元补偿款。

  “既然镇里财力雄厚,为何不足额计算呢?”记者问。顾少波说:“其余的30%补偿款用于村里的公益事业。”他还说,响石村村民主要以水产养殖和出海捕鱼为主业,收入不低,这点钱其实算不了什么。

  顾少波还说,2006年在征地时,就由村里的村民代表与镇政府谈过,村民代表汇聚了村民的意见,要求采取逐年发放的形式。 虽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签订协议,只要当时在每年领取补偿款的花名册上签名的村民,就视为认同这样的发放方式。

  他说,当时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只是村里有威望的村民代表在田间地头和村民谈的,“数千名村民没有一位要求一次性领取补偿”。

  不过,顾少波的这个说法遭到了一些村民的反对。一位王姓村民说:“我要求一次性发放,但镇里不同意。再说了,这么一笔巨款,一年的利息就很多,这个收益该算给农民还是镇里?”

  省国土厅:镇里说法站不住脚

  镇长: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

  不光是响石村,柘汪镇所有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都是采取逐年发放。顾少波说:“总共涉及土地有3000多亩。”

  3000多亩补偿款和安置费数额究竟是多少,现在在哪里,用到了什么用途,顾少波没有明确回答。他表示,这笔钱没有存入县人社局作为专款用作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而是纳入了镇财政的收入中,由财政统一支出。

  “这个不叫专款,如果是按照你的说法,这笔钱就放在那里不能动,那我还不如一次性发给他们了。”顾少波说。

  刘斌表示,以“防止村民拿到补偿款会坐吃山空”为由,不按规定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没有任何依据。

  他说:“我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的。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规划,并不是所有人拿到钱都会坐吃山空的。我们的土地补偿款已经到位,给了镇里面,应该一次性拨到村里面,或者按照村里面的分配方式发放到个人头上。”

  而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有村民表示,失地农民有权自己决定如何支配使用资金,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来违规使用这笔资金。

  对于这种“严重违规”行为,顾少波显得理直气壮,他说:“像我这样的共产党员,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时需要有勇气去违反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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