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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城市末梢水达标率近八成
时间:2012-06-28 09:30:47  来源:人民网   作者:白龙 毛磊 
    27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鹰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报告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杜鹰报告说,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工程建设显著加快,监管力度持续加强,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2011年,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水样达标率为83.0%,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样达标率为79.6%。目前,全国约85%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了保护区,编制了水源地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达标率基本稳定在80%左右。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由40%提高到58%,供水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报告同时也指出,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着责任不到位、体制不健全、设施不匹配等问题。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状况不容乐观

  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指出,水源地水质状况不容乐观。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显示,约35.7亿立方米水源水质不达标,占总供水量的11.4%。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蓝藻水华频发,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隐患多,极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矿库位于饮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边的流动源污染风险较大,直接威胁饮用水安全。

  部分地区供水能力不足。一些地区尤其是西南地区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供水普及率分别为85.0%和87.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普及率分别为85.1%和79.6%,低于城市水平。

  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亟须完善。《城市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18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缺乏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目前企业进入供水市场没有任何准入门槛,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入合作伙伴时,注重资金而忽视能力和业绩,相应的退出机制也未建立。

  报告指出,水价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而难以及时调整到位,无法保障设施更新改造与大修的费用,供水企业无力投入,也缺乏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和建设的积极性。据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公共供水企业亏损面为31%,资产负债率高于50%。

  农村供水设施

  仍然较为薄弱

  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指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总体上看,我国农村供水设施仍较为薄弱。工程建设管理难度大。农村自然地理条件复杂、人口居住分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供水工程投资需求大,工程建设标准低,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只能采取分散或单村供水工程等措施解决饮水问题。

  工程长效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供水成本高、水价不到位,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的难度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中,有90%是单村供水工程;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平均水价还达不到完全成本,绝大多数工程只能维持日常运行,水费收入只能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足额提取工程折旧和大修费,不具备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

  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相对薄弱。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复杂,规模小、分布广,农业面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不达标排放问题突出,水源地保护难度大,各项保护措施难以完全落实,甚至在南方部分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也难以找到合格水源。由于缺乏专项经费,一些地方缺乏水质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水质检测工作薄弱。

  报告还指出,部分地区基层管理和技术力量不足。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工程实施时间紧、任务重,但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和管理力量并没有相应增加,人员培训滞后,整体素质不高,服务体系不完善,工程专业化管理程度不高。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到2015年全面解决

  报告指出,下一步将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期间,优先升级改造设施落后的供水厂,解决设市城市和县城水厂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加强应急供水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和自然灾害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强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认真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全面解决我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使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建设1.4万个取用水户、水功能区和省界断面国控监测点。加快推进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国家级地下水水质水量动态监测体系,对地下水水质、水位等实施动态监测,建设现代化地下水监测网。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协管,设立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扩大监测范围,到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既不失政府管控,又能激励社会资本进入的城镇供水投融资机制,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供水设施,研究公共基金进入城镇供水行业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加强公众参与。及时公布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监测信息,鼓励供水企业公布供水水质状况,实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公示制,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建立健全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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