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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
时间:2021-05-24 10:11:41  来源:城市化网 
概念
  自治县,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通常由直辖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管辖或由省直接管辖,管辖乡级行政区,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县级民族自治地方。

数量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9》,截止2018年底,中国共有县级区划数2851个(其中市辖区970个、县级市375个、县1335个、自治县117个)、乡镇级区划数39945个(其中镇21297个、乡10253个、街道8393个)。

       117个自治县分别是:
      河北(6个):青龙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
      辽宁(8个):岫岩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吉林(3个):伊通满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黑龙江(1个):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浙江(1个):景宁畲族自治县
       湖北(2个):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湖南(7个):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
       广东(3个):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西(12个):恭城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海南(6个):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
       重庆(4个):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四川(4个):北川羌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木里藏族自治县
       贵州(11个):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三都水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29个):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维西僳僳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耿傣族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
       甘肃(7个):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
       青海(7个):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门源回族自治县
       新疆(6个):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焉耆回族自治县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性三级,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我国目前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它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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