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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综合改革试点40条首批授权事项发布(全文)
时间:2020-10-19 16:12:26  来源:城市化网 

  城市化网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了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

  一、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

  1 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将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由广东省委托深圳市批准。

  2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及监管机制 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逐步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

  3 开展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试点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鉴证、预告登记等方式,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经批准,工业用途不得改变。

  4 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 允许修订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特区法规,扩大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行业和工种岗位范围,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184.590, -10.66, -5.46%)、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5 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 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

  6 推出深市股指期货推出深市股票股指期货,不断丰富股票股指期货产品体系。

  7 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 完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具有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并在深交所上市,强化创新企业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 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 推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字样,登记注册后限期备案,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流程,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和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准入、募资、退出等环节便利化程度。建立私募基金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私募基金托管制度,加强账户行为监管,解决影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障碍和问题,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经验,试点探索私募基金新形态,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9 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 (1)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的法治环境,鼓励深圳制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和市场化退出渠道,推动创业投资双向开放,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生态环境。

  (2)规范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后限期完成备案。健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和行业发展等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

  (3)支持深圳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

  10 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1)在交通、水利、物流仓储、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推出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2)探索国有企业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有效方式和路径。

  11 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 建立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交易、转移转化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确权、登记和公示等基础功能,形成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优化科技成果信息管理、检索和分析。

  12 分类分步放开通信行业 (1)安全有序放开基础电信业务。加快放开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赋予深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批权限。

  (2)支持深圳在本地运营商建立预警、监测、分析、处置平台。

  13 推进大数据平台及相关机制建设 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研究论证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14 深化国资国企综合改革 (1)支持深圳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鼓励结合实际推行更为灵活、更具创新性的改革举措。

  (2)支持完善区别于党政领导干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探索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营商环境方面

  15 创新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管理制度 对于住所设在深圳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时,简化注册流程,缩短注册时间,同时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监管。

  16 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1)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2)允许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完善财产处置配套制度。

  (3)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4)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支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相关规定。

  (5)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创新企业注销制度。

  17 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 (1)实施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制度。

  (2)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先行探索依法降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刑事立案门槛。

  (3)依法降低行政执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要求。引入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审判中的广泛应用,设立技术调查官,归纳明确“恶意”情形,将“情节严重”视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的依据,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18 创新编制管理方式 (1)中央和国家机关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可以安排干部到深圳挂职,从实安排职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真挂实干,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挂职备案手续。

  (2)允许深圳探索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薪酬体制改革。

  (3)支持深圳按照协同高效原则不断优化组织机构,形成高效率组织体系。

  (4)支持深圳积极探索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19 支持深圳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县级以上一级地方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20 支持深圳开展行政诉讼体制改革 部分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集中管辖。

  21 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 扩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空间,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大数据、生物医药、医疗健康、信息服务、个人破产等领域的先行先试权,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探索。支持深圳在无人机管理等领域先行先试,并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三、科技创新体制方面

  22 探索完善大科学计划管理机制 探索创新大科学计划的发起、组织、建设、运行、管理等机制。

  23 优化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制 推动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向社会公开机制。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政府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专利权向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小企业的转让和利益分配机制。

  24 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 (1)鼓励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2)支持深圳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与金融科技,申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3)支持构建绿色技术市场导向创新体系。

  (4)探索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标准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推动金融科技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

  25 推进外籍人才签证便利化 (1)支持深圳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R字签证。

  (2)赋予深圳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权限,探索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

  (3)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提供出入境便利。

  26 探索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便利和紧缺人才职业清单制度 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制定紧缺人才职业清单,简化外国人才来华工作手续,提高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

  27 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 赋予深圳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境外专业人才执业管理规定权限,明确职业条件、业务范围等,允许具有境外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在深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不包括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四、对外开放方面

  28 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讼管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重大疑难涉外商事案件的业务指导,提升审判质效。

  29 完善国际法律服务和协作机制 以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经济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牵头建设国际投资联合仲裁中心,通过合作方式引进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建立国际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交流协作机制。

  30 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主账户,整合本外币资金调剂归集功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资金池跨境资金流动,允许主账户内资金办理结售汇和相关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跨境调出入资金币种保持一致,资金池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31 先行先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 授权深圳在国家核定地方债额度内自主发行。创新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允许深圳到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32 扩大港口、航运业务对外开放 研究实施经邮轮母港入境的外籍游客144小时过境免签及邮轮团体乘客15天免签的政策。支持深圳在客运码头设置旅客国际中转区、优化出入境手续,以及延长口岸通关时间。取消游艇自由行海关担保金。

  33 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 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船籍港名称结合深圳实际需要依法由主管机关另行确定并公布。允许依法获批的外国验船公司对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开展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允许外籍船员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任职高级船员,且所有船员免办就业证。

  34 赋予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 在深圳水域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允许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开展保税燃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

  五、公共服务体制方面

  35 放宽国际新药准入 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珠三角9市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

  36 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机制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

  37 扩大企业博士后站办学自主权 赋予深圳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设立和撤销权限。

  六、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方面

  38 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1)授权深圳实施环评制度改革,通过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形式,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制定需要开展环评的重点项目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2)赋予对单位注册所在地在深圳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审批权限。

  (3)授权深圳引进境外各类资金投资国内气候项目,允许深圳投资于国内气候项目的境外资金有序退出。

  39 探索优化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机制 允许深圳统筹用地用林规模和指标,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探索按规划期实施的总量管控模式。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审批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赋予深圳占用林地省级审核权限。

  40 开展航空资源结构化改革试点 (1)支持深圳机场在满足条件下,进一步提升机场容量。

  (2)支持深圳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设立民航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积极参与民用航空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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