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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亭县强拆农户楼房建成高尔夫球场
时间:2011-06-13 09:19:13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作者:任明超 

    两年多来,因承包土地致富被评为劳模的李庆芳只能和老伴儿、儿孙挤在一大间破旧的平房中,他的别墅被海南省国营新星农场强制拆除,承包土地上种植的60多亩荔枝、龙眼、菠萝蜜如今已被铺上草坪建成高尔夫球场,农场补偿他的只有严重缩水的现金和这间破旧的临时居所。

    这样的强制拆除是新星农场近20户农户、职工共有的经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面对强拆最终痛苦地接受了,李庆芳、张秀强、张秀福却无法忍受低廉的补偿,亦难以一己之力抵抗强拆。强拆之后,他们三人走上了打官司之路,希望能通过司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生态农场被强拆

    在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李庆芳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勤劳致富的典型。自1992年起,从新星农场下岗后的李庆芳先后承包、开垦了近150亩农场土地用于种植、养殖。经过多年努力,他的生态农场已颇具规模,他不仅开垦种植了荔枝、龙眼、菠萝蜜、槟榔等经济作物,还养鱼、养猪,又在自家的果园建起了一幢500多平方米的别墅。

    2002年,李庆芳已经实现了海南省农垦总局提出的勤劳致富要求“四个一”,即拥有一栋别墅、一个果园、一张存折、一部小车,他也因此被评为当年海南农垦系统的劳动模范,并获公开表彰。

    按照李庆芳的设想,再辛苦几年,自己甚至可以挣下千万家业。然而,2008年8月,海南省农垦总公司批复同意成立保亭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启动农垦保亭体育休闲中心、五星级酒店项目。但据记者了解,这个项目披着的是“体育休闲中心”的外衣,其实质却是一个占地达2500亩的高尔夫球场,而我国早在2002年就停止审批高尔夫球场项目的用地。

    新星农场紧接着召开会议,决定收回职工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仅按照2003年当地县政府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此,李庆芳那幢曾经受过公开表彰的别墅被农场决议变成了违章建筑,开垦的土地也变成了非法用地。

    如此一来,按照新星农场2009年4月制定的《李庆芳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表》,李庆芳将得到近400万元的补偿。

    李庆芳对此持有异议,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己和新星农场对所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清点后,农场自始至终未告知应当补偿多少,也未与自己协商补偿多少,直到2009年4月,农场讨论决定给自己近400万元的补偿。

    记者注意到,海南省在2009年5月9日颁布了新的补偿标准。如果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李庆芳将获得更高额度的补偿。虽然李庆芳在当时提出了异议,他接到的却不是农场对异议的回复,只有2009年4月28日农场下发的《限期领取补偿款的通知》以及2009年5月27日新星农场下发的《限期清理通知》,要求李庆芳在2009年6月3日前自行清理违规占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逾期农场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和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虽然李庆芳与新星农场及新星公司之间并未签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偿协议书,但李庆芳却迎来了令他极为痛心的“强拆日”。

    2009年6月6日,新星农场组织了大量农场保安等人员,开上警车和机械设备,强行对李庆芳家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清理。“他们猛砍李庆芳果园里的荔枝、龙眼和槟榔等,很多辆大型推土机、挖掘机在李庆芳的果园里推毁果树。”新星农场的待岗职工朱天春回忆说。

    遭强拆农民状告强拆人

    2009年6月8日,遭强拆后的李庆芳与新星农场签订了一份《收回职工家庭承包农业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的补偿金额大大缩水至188万元,这笔钱很快转入了李庆芳的账户。此外,他竟然还获得了5万元的奖励。

    面对这一结果,李庆芳多次找到新星农场及新星公司,希望提高补偿标准以及提供建房用地,均遭到了拒绝。

    2010年5月,李庆芳等人一纸诉状将新星农场和新星公司诉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2009年6月8日签订的《收回职工家庭承包农业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对超出合同面积部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按照海南省2009年5月9日颁布的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被拆别墅费用。

    然而,一审让李庆芳很失望,他的诉求在2011年3月16日被驳回了。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李庆芳应该知道其在2009年6月8日的“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根据李庆芳接受了全部补偿款和搬家安置费、2009年6月24日与新星农场签订了《终止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2009年6月16日致新星农场的“报告”表述经过与农场协商等事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补偿协议书”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李庆芳诉请撤销“补偿协议书”不予支持。

    关于超出合同面积部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是否予以补偿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承包地的性质为国有农业用地,李庆芳承包面积为65.34亩,一直以来也按65.34亩缴纳土地承包金,超出合同面积部分没有签订合同,超出部分应视为没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在合法使用土地的前提下适用。对超出合同面积部分的土地,原告的确在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兴建了附着物,付出了劳动,新星农场一直以来也默认这种行为的实施。是全部补偿、部分补偿还是全部不补偿,法律没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但在本案中,2009年6月8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书”里约定,对超出部分的补偿已含在188万元之内。

    至于是不是该按“海南省2009年5月9日颁布的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新星农场2008年9月开始征地、办理终止合同、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双方2008年9月、10月对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新星农场分别于2009年4月28日、5月27日通知原告办理终止合同、领取补偿款并办理拆迁手续,但原告拒绝。前置工作、所有行为均发生在新的补偿标准颁布之前。《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从2009年5月9日起执行。导致2009年6月8日才签订“补偿协议书”是由于原告故意拖延,过错在原告。因此,应依“保亭县2003年标准”进行补偿。

    唯一让李庆芳感到欣慰的是,一审查明的事实包括“2009年6月6日,被告组织了大量农场保安等人员,开上警车和机械设备,对原告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清理。”

    但法院却仅以“不妥”来定义认定的强拆事实:“两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6日对原告的青苗及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理不妥。”

    司法能否救助被强拆农民

    “当初自己作为劳动模范被全县农垦职工学习的时候怎么不说是违建?”李庆芳对自己积极响应农垦总局号召建起来的楼房被作为违建遭强拆一直想不通,“整个海南农垦系统这样的致富别墅何止千套万套,难道全都成了违建?”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李庆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李庆芳的代理律师胡永秀认为,新星农场允诺和号召被上诉人种植青苗、兴建附着物以及别墅等,之后以所谓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强拆前和强拆后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是我上诉的主要原因。”李庆芳告诉记者,“暂且抛开海南省政府2009年出台的新补偿标准不说,即使按照新星农场2009年4月制定的《李庆芳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表》,也应该给我近400万元的补偿,比强拆后签订的188万元补偿标准高一倍多。”

    李庆芳同时认为,新星农场和新星公司采取强拆行动后,自己在精神完全崩溃的情形下,无奈被迫签订了只补偿188万元的协议书,显然签订补偿协议书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一审法院绝不应该保护强拆行为。

   记者了解到,李庆芳的上诉申请已获受理,不日即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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