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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黑名单”侵犯公民隐私权了吗
时间:2017-05-17 09:43:21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远举 

  南京实施共享单车信用共享机制,是警方向共享单车企业提供违法者信息,本质上这是向全社会公布信息,是合理合法的。

    据报道,从5月15日起,南京实施共享单车信用共享机制,交警部门与8家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共享单车用户的信用共享数据,一旦骑车人被列为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各共享单车平台均对其停止注册、使用。同时,骑车人的车驾管业务也将停办,并且纳入市民征信系统。前天,南京交警公布了首批20名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名单。

    我个人觉得,对于这类事情,首先要避免过度扩大隐私权概念。

    共享单车失信,不管是图自己方便停在小区,或者为了下次免费用故意不锁车,或为了自己一个人用把共享单车藏起来、加锁等,都是违背契约、违背公德的。这种发生在公共场所,针对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隐私范围,是可以被公开批评的。

    其次,这类事件也不应该过度解读成为征信系统的惩罚,而只应该看作企业结成信用联盟保持一致行动。

    一直以来,那些不守规则、违法的使用者使共享单车企业头痛。这些人群中的少数个体,推高了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全体消费者头上。实质上,就变为了“好人”因为“坏人”而多付费。这是不公平的。企业本可以根据使用信息拒绝那些风险较大的客户,但那些不诚信的消费者无非再另外选择一家同样的公司。所以,当企业达成一致行动联盟,共同拒绝违法者的时候,对不诚信、违法行为的制约也就变大了。

    但更重要,也更微妙的是,这类事情,要防止政府相关部门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力。所谓任意扩大权力,一方面指惩罚过度,没有法律依据。比如,南京此次共享单车使用人如有交通违法未处理,其车驾管业务都将暂停办理,新车上牌、考驾照等都将受到影响,同时还将纳入市民征信系统。这些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还需谨慎审视。

    任意扩大权力的另一面,则指提供超出法律的保护。共享单车,本质上是租赁关系。共享单车失信行为,发生于共享单车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共享单车企业在法律上是一家普通的租赁企业,虽然其经营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也不能称之为公共财产,也不因共享两字沾上特殊的色彩。这就意味着,政府对待共享单车应该像对待私人的自行车、饭店的盒饭、水果摊的水果一样,依法提供同等的保护。

    南京此次实施的措施,是警方向共享单车企业提供违法者信息,本质上这是向全社会公布信息,是合理合法的。共享单车企业,依据这些信息,判断出这些消费者带来的风险较大,所以拒绝他们使用自己的产品,也是合理的经营判断。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假设信息由共享单车企业向警方传递,在并未违法的情况下,警方依据这些信息做出不准考驾照等处罚,肯定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不要超过法律的保护,依法获得平等待遇,才是共享单车长远发展的真正保障。这是因为,共享单车在法律上不受特殊对待,意味着共享单车与私人自行车有一样的法律地位,不会因为共享二字享受更多的保护,也同样不因为规模巨大,有共享的称号,就承担额外的义务与责任。

    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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