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5月05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律师告小品地域歧视 实属滥诉
时间:2017-02-09 13:03:12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然玉 

  2017年北京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取钱》中骗子打电话时说的疑似是河南话,引起网友热议。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师张华山以“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向所有河南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一元。对此,有市民认为,律师或有炒作之嫌。“难道说操京片子就是黑北京人了?作品只是作品,不能对号入座!”(2月8日《华商报》)

  该消息一经曝出,便迅速成为网络冷嘲热讽的素材。这一轮戏谑调侃,颇能代表人心偏向:如果说,原作品中那几句“带口音”的台词,尚且令不少民众觉得有所不妥;那么,张律师此次来势汹汹的起诉,则似乎正让整个事件的舆论走向发生逆转。

  按照张律师的说法,小品《取钱》的过错主要在于两个层面,也即“地域歧视”和“侵犯名誉权”。在这两者中间,所谓“地域歧视”一说实则并不是法律概念,因而天然不能构成为正当的诉讼理由。再者说,原作品到底有没有“地域歧视”,其实也很难说。按照常识,“地域歧视”必须是指对被歧视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就此而言,郭冬临的小品,并没有针对特定群体发表任何直接的“负面评价”,更没有损害特定个体的利益、声誉,并不存在明显的恶意。

  相较于涉嫌“地域歧视”的道德指摘,张律师所抛出的原小品“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之说,更是显得无比业余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这专指“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说某某地方、某某省份的人被侵犯了名誉权,这在法律语境里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要认定侵犯名誉权,还必须满足“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者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条件——试问,郭冬临的小品,“严重”伤害谁了?

  律师的身份,煞有介事的起诉,这一切看起来都有模有样。可是,考虑到这其中种种极其业余的说法、做法,我们终究会发现,这一事件从头到尾都与法律毫不沾边。在此事件中,张华山律师既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合适的诉讼理由。更不用说,在完全未获得当事人推举、授权的前提下,他根本无权代表河南人发起“代表人诉讼”。有鉴于此,其实可以想见,他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很大概率会被当地法院拒绝受理。

  笔者以为,针对一个小品中的口音而起诉,可说是典型的滥诉。这类奇葩诉讼,极大地浪费了公众注意力以及有限的司法资源,其除了制造喧嚣一时的谈资之外,别无意义。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