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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第:城乡统筹是绿色城市化的应有之义
时间:2011-11-05 10:35:09  来源:城市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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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原司长、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健康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双轮驱动,绿色城镇化发展必然要求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当前,讲城镇化的多了,但是讲新农村建设的少了,把两者结合起来讲城乡统筹的更少了。我想借这个论坛呼吁我们的社会更多地关注以城乡统筹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实现绿色城镇化发展。

    一、绿色城镇化的概念必须重新认识我国的新型城乡关系,构建新型的城乡空间形态。城镇绿色发展道路包括以下要点。一是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建设有经济实力、环境生态良好的城市。二是不断改善城市发展的软硬件环境,打造服务型政府,提升城市系统运行效率,建设便捷城市、效率城市。三是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建设低碳城市、环保城市。四是推动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确保人民群众公平分享城市发展成果,建设健康城市、宜居城市。此外,绿色城镇化发展还应包括重新认识和构建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型城乡关系,统筹推进城乡改革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共同文明共同进步的内容与要求。这主要基于以下认识和判断。一是中国的城镇化发展不会消灭农村,更不能剥夺农民。二是中国的城镇化不会自动地导致城乡统筹发展,不会自行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农村凋敝与农民贫困问题。三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城乡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地发生新的变化。四是城镇化发展必然会改变农村居民点的传统聚落形态。

    二、绿色城镇化必须实现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制度保障、研究农村的基本民生问题。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现状反映了农村的基本民生问题,一是导致农村消费需求低,二是严重阻碍了农业向更高的阶段——知识农业发展的进程,三是拉大了城乡生活水平的差距。因此,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应该增加对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另一方面,要拓展地方公共物品的融资方式。公共领域的公共投资是保证社会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基本公平的重要手段,绿色城镇化要坚持社会公平发展,就应该把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制度建设作为重要方面予以推动。为此,我有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建立各级政府公共财政向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保障公共财政支出向农村地区的中心村和重点镇倾斜。三是要研究将目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四是设立政府专项村镇规划资金。

    三、绿色城镇化必须关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划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机制,创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现省以下土地部门的垂直管理模式。但目前城乡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或难题:一是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二是土地价格机制不健全;三是土地储备制度存有缺陷;四是土地隐形市场普遍存在,如存量土地非法交易和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五是征地制度不合理,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

    实现绿色城镇化发展,必须关注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坚持集约节约的城乡建设用地制度。二是加强城乡土地的产权制度建设和产权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价格的形成机制,规范土地的市场行为,更多地为城市公共利益发展服务,为城市保障房建设服务。四是要重点关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解决农村人口转移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指标转移用于城镇建设的难题,以市场力量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使用。五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低价征收征用问题,要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相应的经济补偿。六是重点关注城市中目前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问题,如何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破解这一急迫的重大的难题,也是绿色城镇化发展应予以研究的课题。

    四、推进绿色城镇化应从规范农村居民点调整做起,加强政府善治和农村自治。受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制约,农村居民点小而分散,近些年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农村居民点虽然在减少,但是总量偏多、规模小、分散分布,农村居民点用地空置、闲置多,农村宅基地缺乏有效规划管理,部分地区农村居民点扩张无序等问题依然存在。目前,各地在农村居民点整理过程中,采取了多层立体型、规模搬迁型、小村集并型、缩村填实型等调整模式,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准此认同,农村居民点调整应该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尊重城镇化发展的规律,坚持对农村居民点在科学规划指引下的积极调整。二是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三是政府善治要体现在对农村新居民点建设的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上。四是严格规范农村新建居民点的动迁。农村居民点调整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为此,要多方面听取农村村民组织的意见,培育农村的发展致富能力和农民的公民社会意识,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同步加强新建居民点的村民自治管理,不断丰富基层村民自治的实践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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