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个税法实操指南:月收入1万 全年可少缴税5000多元
时间:2018-10-08 10:48:29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陶凤 肖涌刚 

  新个税法进入实操阶段。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今年10月至年底为实施过渡期,个税起征点上调至每月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也迎来减税利好。而随着过渡期政策落地,新税法全面实施也日渐临近,这对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征收体系提出了考验。

  10月发放工资均适用

  根据实施步骤,在今年10月1日至年底的过渡期内,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

  据测算,过渡期内,月入2万元以内的纳税人税负至少降低约五成。以某人月收入1万元为例,自10月起,该人每月应纳税额为290元。而此前每月缴税则为745元。以全年计,累计可少缴税5000多元。

  同时,根据新个税法和相关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这意味着,纳税人9月工资在10月实际取得,也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

  对此,税务部门表示,上述情况也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据介绍,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个体经营者可享减税红利

  根据新个税法及相关规定,过渡期内,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新个税法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各档税率,其中最高档35%税率的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都将从税改中受益。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了过渡期期间应纳税款的计算规则,确保个体经营者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举例而言,某个体户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税改前全年应纳税额为55250元,税改后,前三季度应纳税额为41437.5元,第四季度应纳税额则为7375元,全年缴税额为48812.5元。相较之下,减税6437.5元,降幅12%。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此前表示,为帮助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升级改造了税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信息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数十个模块进行了修改、升级和联调联试。

  征收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作为此次个税改革的亮点,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同时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备受关注。

  而在过渡期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明年起将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在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细则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此前表示,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出,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

  不过,新税法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汪昊撰文指出,提高税收征管的重点在于能够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有效监控。随着我国“金税三期”工程的推进,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可以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同时,国税和地税合并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18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表示,10月1日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会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设置,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工资的所属月份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申报。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