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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0日,能否震慑疯狂乘客
时间:2018-12-04 12:00:11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熊 志 
       11月29日上午,海南的出租车司机刘师傅在三亚海月广场接到一名男乘客,男子称要去东方市,然而途中司机遭到该男乘客威胁恐吓,“当时车速已经开到时速140公里,他还抓着我的脖颈逼我加速”。而且,到达目的地后男子拒绝支付车费。事发后民警将男乘客抓获,经调查,该男子有犯罪前科。警方要求男子支付车费后,依法对其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出租车的监控视频,还原了当时车内的画面。那位赤裸上身的男乘客,几次掐住刘师傅的后颈部,做出要殴打的手势,而且还朝窗外吐东西。在140公里的时速下,所幸刘师傅一直紧紧地握着方向盘、护着手刹,才没有引发严重后果。

       威胁恐吓甚至对司机动手的场景,很容易让人想起此前的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因为乘客无法遏制的冲动,导致了全车15人遇难的惨剧。时隔一个多月,类似危险举动再次上演,哪怕没有引发交通事故,如此妨碍公共安全的无脑行为,也足以让人心有余悸。

       刘师傅没有做出过激反应,并在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及时报警,冷静的处置值得点赞,提供了应对疯狂乘客的范本。但话说回来,无论是基于司机的人身安全,还是公共安全考虑,只是教会司机有效的应急方法和防身术远远不够。

       此前在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很多人提到可以在驾驶员位置安装隔离栏,而且很多地方的出租车和公交车,很早就进行了类似的硬件配置。此次有惊无险的事件再次说明,这种技术上的隔离手段,的确有存在的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该乘客有犯罪前科,而在此前的网约车大讨论中,有犯罪前科者能否当网约车司机,一度引发了很大争议。其实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从司机端来说,进行犯罪前科的识别都不难,但对乘客来说,当然不能说有前科者不能坐车。而且,从技术层面对乘客进行识别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举动,只能是仰仗法律的惩戒制裁。

       但就此事而言,惩戒的力度显然还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提到,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该乘客在2014年因为抢劫坐了几年牢,今年初又因为偷窃被拘留,违法犯罪的间隔期相当短。对这样一个明显没有把法律规章放在眼里的疯狂乘客,拘留10日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

       而且,此次事件距离重庆公交坠江惨剧只有一个多月,社会心理创伤还没有抹平时,该乘客不仅未吸取教训,反而以同样无脑的举动妨害公共安全,更应该从重处罚。如果只是基于没有产生实际危害后果考虑,就轻飘飘地一笔带过,很容易形成纵容模仿效应。

       公交坠江事故后,类似干扰司机行车甚至抢夺方向盘的案例,被媒体密集聚焦。老实说对这类极端的案例,除了加装防护栏外,很难做到彻底杜绝。那些疯狂的乘客从来不会将“冲动无脑”四个字写在脸上,进而提醒司机严加防范。但越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规章越是得保障惩戒的刚性。

       疯狂乘客可以无视自身的安危,但社会层面决不能放任。对公共安全负责,就该让冲动型乘客在做出极端举动前,意识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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