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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也要有禁区意识
时间:2017-11-14 10:23:2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扶 青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明确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类似活动,不得因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之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广场舞已成最具广泛群众基础的全民健身运动项目之一。然而因为没有规范,导致“高音炮”“放藏獒”“扔老鼠”等极端事件出现。2015年文化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通知,提出将广场舞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社会治理层面肯定广场舞的意义。但诸如争夺场地等不良现象又开始出现,比如在郑州洛阳,一群大爷大妈跟小伙子争抢篮球场;在山东青岛,一群老年人占用机动车道暴走;在很多城市,烈士陵园旁跳舞频繁发生。此次《通知》规定的“四个不得”,是在充分认识现实矛盾的基础上制定,也直接指向一个大众关切的疑问:是不是只要体现了利用率,广场舞就应该被容纳?换言之,它的界限在哪里?

  很多人认为,广场舞“哪里可以跳”是无解的。首先,《通知》发布以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哪里是“禁区”,也没有哪个部门给出权威结论;二则,“哪里跳”是主观性太强的题目,在广场舞爱好者看来,公园、广场、绿地以及“金角银边”等任何城市空置场所都可以成为场地,唯一注意的是“怎样跳”,比如在篮球场没人打球的时候跳,在机动车道车流量较少的时候跳。这种一味强调“场地利用率”的逻辑,在烈士陵园广场就照行不误。面对管理人员的疑问,不少人辩解“没人的时候,跳跳又何妨”,似乎很难从情理上予以驳斥。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不能跳就是不能跳,这是对烈士的尊重,也体现了对法律的敬畏,托词和辩解一概不能成立。同样,机动车道也是绝对禁区,“挑没车的时间跳”“附近没有其他场地”等都不是正当理由。

  考虑到《通知》起大方向的指导作用,更多基层治理还体现在各级政府部门。比如,如何规定好噪音分贝数,明确好跳舞时间,每个地方的标准可能都不一样。这就要求基层治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仅要盘活场地存量,而且要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既要听取广场舞人群的声音,也要听取其他利益人群的意见,引导各方合理预期,避免突发事件引起舆论激化。此外,最重要的是引导广场舞爱好者制定自律公约,推动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增进广场舞健身团队之间相互理解、共同发展。

  总之,广场舞并不是无解难题,也并不是总要形成矛盾。从成都人民公园等一些地方的治理经验来看,只要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广场舞健身爱好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望形成规范、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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