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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钞不破坏“法偿性”,但侵害消费者权利
时间:2017-08-08 09:30:01  来源:新京报  作者:缪因知 

    随着“无现金社会”概念的盛行,另一问题也相伴出现:一些线下商家表示只接受非现金支付、拒收现钞,此举即刻引发热议。对此,中央银行亦有关注,并有相关工作人员表态此举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之嫌。不过,笔者以为拒收现钞的问题其实不在于破坏人民币法偿性,而在于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所谓法偿性,是指纸币需要通过法律强制来确立交换价值的性质。我国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收款时拒收人民币。这本质上是为了维护人民币较之其他货币手段如黄金、美元的竞争力。非现金支付背后所挪移的财产仍然是双方的人民币,所以无妨法偿性。

    但拒收现钞却令消费者特别是弱势消费者(不习惯互联网金融者的老人、穷人、文化程度低者或对之反感者)不便,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公平交易权和第十四条的风俗习惯权。

    先说简单的。风俗习惯权过去较多用于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但字面上无此限制,且依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各民族共享的使用现钞的风俗习惯更应获得保护。试想,若哪个商家宣布只能接受特定银行的银行卡,哪怕银联卡刷卡、不收现钞,舆论早就纷纷指责了。换成互联网支付工具,也不能例外。

    再谈公平交易权。此条应作广义宽泛理解,任何给消费者带来不合理的不便都构成违反此条,不能以消费者可以找别的商家来辩解。第十条本身还规定了“价格合理”,适用条件更宽松。《消法》的适用,也不以商家被认定为具有垄断力为前提。

    事实上,每一个被特定消费者选择的特定商家都在一定时空下有一定竞争优势,如特定消费者住处的便利店。商人无利不起早,也不会不评估自身面临的竞争环境,任何侵害性动作(如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就地涨价、限定支付方式),实际上都多少利用了市场垄断力。换言之,每一个侵害性动作都是垄断力的自然体现。只不过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程序复杂,执法不便。《消法》通过略为倾向于消费者,重点关注侵害性交易条件,快捷地减少了争议。

    有学者强调市场的约束。的确,即便是偏僻社区的独家商店,若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消费者也不会完全任由宰割。如果遭受的不利过分严重,消费者会觉得多走路去别家买更划算;或者新店会应势建立;或者选择网购。但这个再平衡过程会耗费时间和物质成本,也让人不愉快。为保护弱势消费者群体,法律与监管的介入可节约社会资源。

    不过,商家可以在合理条件下实现“不收现钞”。一是商家的不利如果明显超过消费者利益时,就不能叫前者迁就后者。例如,无人超市中,为了收现钞,商家就必须添置较复杂的收款和找零设备,其不收现钞类似于自动售货机只收特定种类的钞币。

    二是商家可以向消费者购买“不收现钞”的权利。面对面线下交易时,消费者用现钱购物,真可谓是“自古以来”的固有权利,商家不能直接剥夺了事。但商家若认为不收现钞更方便,可以对非现金支付提供更多优惠如打折。比如不少网络商家规定,买同一件商品时,在线支付就免运费,但货到付款且付运费仍然可行。这种思路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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