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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村民做“股东”还需继续发力
时间:2017-05-05 09:18:49  来源:长江网  作者:刘正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记者日前获悉,经过两年时间,多个试点地区就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合作社,形成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以及政策制度设计等进行了深入探索。今年6月份,全部试点相关工作将要完成,各地将围绕这项全新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5月2日 中国网)

  所谓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或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据悉,通过这项改革可以同时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有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以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过去所谓的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合作”不外乎政府“牵线”招商引资来企业以租用或者购买的形式征得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而后“各走各的阳关道,各过各的独木桥”。随着业主规模经济效益的显现,一些村民开始不满足于传统的土地流转模式,期盼与业主利益共享。于是在一些地区,经过创新和政府协调,村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为“股东”,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及经营,从而以期实现合作双赢的局面。

  2016年,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等“三权”分置的顶层文件出台,使土地经营权入股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据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土地入股农民合作社、土地入股公司以及土地入股合作社再入股公司。不管哪种方式都旨在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可谓是一项惠民改革。

  然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远比单纯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复杂。其一,入股后在农业企业的经营上,农民的意见很容易出现分歧,而在管理者方面,具备市场头脑与经营素质的农民数量也很有限;其二,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了,但利益共享未必做得到;其三,农民用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能占多少股份仍然没有“标准答案”。这些急需相关部门早日解决,才能让改革的民众满意度更高,村民和企业才能“合作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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