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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施以重典更要强化监管
时间:2011-06-01 15:10:39  来源:光明观察  作者:薛宝生 

食品安全施以重典更要强化监管薛宝生 

食品安全问题,目前已上升到国策层面。为了让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力度,越来越大。

据中国青年报5月29日报道,无论是三聚氰胺,还是瘦肉精,近年影响食品安全的都是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面对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国务院食安委的统一协调部署下,全国捏成了一个巨大的拳头,狠狠打击不法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食品安全的被动形势开始转好。

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吉林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聘请1300名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深入社区摸排食品安全隐患线索;四川统一发布各食品监管部门、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广西加大投入力度,给监管一线增配了快速检验检测设备,用于快速筛查有可能被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湖南长沙成立了全国首支食品安全公安执法队伍,并对市民举报给予奖励……

各地、各部门的密集行动,形成了天罗地网,广大民众无不拍手称快。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的法律对食品业乱象也做出了郑重的回应: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点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单独列明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这意味着我国施以重典,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行政行为。

依法整治食品安全,是法治社会的特征。只有依法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民众才能吃得安全、吃得放心。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审慎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轻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关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今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务必依法严惩,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判处。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裁量刑罚。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上述法律规定,震慑作用十分明显。在严肃的法律面前,谁胆敢以身试法,谁就会被法律武器击得废碎。据国务院食安委的统计结果显示,2010年,各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全国法院2010年审结与食品安全相关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今年以来,围剿食品安全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一批违法犯罪者受到惩处。比如:4月29日,山西、河北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4件“问题奶粉”案件,依法严厉惩处涉案的14名犯罪分子。其中,两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4名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也纷纷出击,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件18人,渎职犯罪20件39人。在瘦肉精事件中,河南就查处渎职犯罪嫌疑人26人。重庆、广东、辽宁、湖南等政法部门严惩并公布了“毒豆芽”、“墨汁粉条”、“染色花椒”等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施以重典,我国食品安全局面确实得以扭转。这是必须肯定的事实。从长远看,依法惩治食品安全案件,是很有必要的法治举措。没有法律亮剑,只靠人治,则难以从根本上管住、管好食品安全。

但是,我们也要同时看到,食品安全形势之所以严峻,其主要根源在于生产商、销售商,星罗棋布,遍地都是。尤其是那些小作坊,小食品店,更是到处可见。如此之多的食品加工点、销售点,如果不强化监管,只靠问题出来了施以重典,那只能是起到杀鸡给猴看的一点作用,至于是否管得长远,管得住,管得了,管得好,可能还是一种悬念。

因此,必须一手抓重典,一手抓监管。要本着“缺人给人、缺钱给钱、缺物给物”的原则,配置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和队伍,保证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承担起监管的使命。监管行动进入常态化状态,不给那些不法生产商、销售商以可乘之机和喘息之机,必将从源头上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保证食品安全,需要施以重典,更需要强化监管。这是各地、各部门肩负起食品安全重要职责的需要,也是广大民众的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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