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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辨析
时间:2011-03-07 09:39:46  来源:北京日报 
 “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全国性的讨论以及通过媒体和网络的报道和推动,加剧了司法与民意问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是与“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的提出有关联,但对其理解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误读之处。下面,我想就司法中的民意问题谈几个观点:

  第一,在司法中,民意不等于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因为案件当事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一个案件的判决直接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对案件的各种意见都有强烈的个人利益表达在内。所以,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等于民意。

  第二,在司法中,民意不等于舆论的意见。现在有一些人把民意简单地与舆论联系起来,认为舆论就代表了民意,这也是不准确的。舆论只是各种意见、观点的表达,只是发表的意见而已。即使这种舆论已经达到了一种被称之为“公共舆论”的程度,也还是一种意见的表达,也很难说它就是代表了民意。尤其是在舆论一旦被操控的情况下,把它当作民意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第三,在司法中,民意具有不可测度性,这是我们需要密切注意的问题。在现代中国,民意是存在的,尤其是当一些影响力很大的案件经媒体热炒之后会形成一种所谓的民意。但这种民意很难去测度,在司法中谁代表民意?关于“民意”的概念,我想强调的是“民意”是和民主制度和民主理论相关联的概念。离开这个去理解民意就理解差了。在直接民主制的情况下,通过全民公决、通过公投的方式所表达的意见,最后可以把它认为是民意。在间接民主制的条件下,通过代议制的方式,通过人民代表或者民意代表的方式去达成的意见,表达出来的意见,是可以代表民意。但在司法中谁代表民意,这个问题是比较有挑战性的。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总不能通过搞一个民意测验说什么代表民意。在司法中,民意确实是存在的,但如何寻找和测度民意是一个有难度的课题。

  第四,在司法中,民意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某地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在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我注意观察到,在一审中所有的舆论都是谴责他的。但是当一审判决死刑之后,全部的舆论又一边倒,又倒向同情他。二审改判无期还是死缓,这个判决是不是受民意影响,我不好下结论,但至少民意是处在一种变化当中,我们的司法如何应对这种不断变化的民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第五,民意也是可以被操纵的。现在有所谓“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网络打手”的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说明完全可以通过某种手段操纵民意。所以,民意有一点像我们过去说的“群众运动”,只要有发动者就会形成一种难以抵抗的潮流,将一切都裹挟和淹没进去。有电视台在采访一个网络公司的推手时,他说他在一夜之间可以组织起10万人来,搞垮竞争对手。对这样一种被操纵的“民意”,应该警惕。

  第六,我们需要非常谨慎和非常认真严肃地注意到民意、民本主义、民粹主义潮流之间的关联。最近人民大学有一位教授写了一篇文章,说敢于批评人民的人才是真正有胆识的学者。因为从来没有人敢说人民是错误的,人民永远是正确的。中国的民本主义是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些民本主义的思想传统影响深远,尽管在古代从来没有实现过,但仍不失为中华优秀思想文化的经典性语言表达。到了毛泽东时代,民本主义发展到了极致:“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人民永远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要看到,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人民也是会犯错误的,尤其是在错误的领导和发动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面曾精辟的论述过这样的问题:人民也可以产生集体性的腐败,集体性的腐化行为。民意如果被扭曲,民本主义如果被误读,就会导向民粹主义。文化学者余秋雨先生在2011年1月6日的某电视台的文化访谈栏目中,针对民粹主义发表的几个观点我是非常赞同的。他讲道:1,发言不等于民意,民意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调查数据;2,民意是天天会变的;3,民意不等于民心;4,即使是民心,也不代表最高原则,不代表对终极价值的思考。这几点尤其是最后两点讲的是非常深刻的,是有重要启示性的。回到我们的主题来讲,在司法中如何来寻找真正的民意是非常艰难的课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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